简介:<正>保险索赔时效,一般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法定时限。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下称原《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比较修订前后《保险法》关于保险索赔时效条款的变化:一是用第26条取代原《保险法》第27条;二是将索赔时效的性质明确为"诉讼时效";三是规定索赔时效的起算时间为被保
简介: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的概念源于英美法,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损害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①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立法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侵权责任法》中有限的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类型针对的都是人身损害,未见在财产损害的侵权类型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没有进行特殊规定。
再论保险索赔时效——关于《保险法》第26条的思考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