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我国实践中业已出现的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的争议,学界并未达成共识性意见,当前的法规范也未提供问题的解决空间。考察相关司法判决可发现,法院在该问题上曾经长期采取绝对不公开的态度,而最新判决赵正军案则提出了部分不公开的司法判断。着眼于挖掘具有普适意义的司法判断和对未来司法判断的建构,应当着重探讨过程性信息公开司法审查的关键点与疑难点。其中,关键点是将"依法行政"定位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明确厘清不公开的例外情形;疑难点是发现适用"依法行政"时所产生的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并借助利益衡量方法从适用场合、适用原则、利益甄别和利益判断等环节展开分析。过程性信息的公开会随着国情社情的沿革,朝着制度化、常规化的方向发展。
简介:刑法解释中的分歧,表现为不同解释主体对同种行为的规范评价存在差异。在实践中可以被概括为刑事诉讼权力主体间的分歧、刑事诉讼权力主体与其他权力主体间的分歧、上级权力主体与下级权力主体间的分歧以及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的分歧。分歧的本原围绕着"法"的规范立场和"刑"的惩罚理念展开。前者关乎规范确定性与灵活性孰更优先,后者关乎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孰更优先。诱发分歧的缘由是解释主体"前见"的多元化,背后则是当代社会功能的分化和价值的多元,导致了主体间利益冲突的加剧。分歧的化解需要坚持"司法互动"的理念,就具体落实而言,规范立场上需要坚持规范确定性的相对优先,惩罚理念上则要坚持自由价值的相对优先。
简介:司法行政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享有审判权,承担着打击犯罪,解决纠纷的重要职责,其运作必须围绕社会共同目标和根本任务,这也是司法工作发挥职能作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工作如何为构建和谐珠海服务,要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其功能处于最大优化状态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体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及目标,同时与法院的工作息息相关。
简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力度不断加强,司法行为大量增加。能否公正执法,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地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能秉公执法,甚至贪赃枉法,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司法腐败问题,已成为当前人民群众谈论较多的一个热点话题,人民群众要求防治司法腐败,促进公正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做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我对此也非常关注。我认为要防治司法腐败,促进公正执法,主要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