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股东知情权,其主要是指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档案资料,以此作为股东投资权益的重要保障。但在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过程中,极有可能会触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公司财务工作的核心——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等,股东是否有权就此行使查阅权,股东知情权的对象是否需要得到一定的限制,在保障股东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如何权衡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对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文即就此展开论述。
简介: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与发展,“互联网+”的趋势日益明显,互联网对人们的影响日益增加,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网络强国战略以及与指密切相关的“互联网+”行动计划。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很多互联网企业在搜索引擎以及电子商务平台上,通过竞价排名的方式,吸引广大消费者的注意力,再通过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来达到扩大自身利益和增加产品销量等目的。同时,竞价排名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节约消费者时间,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搜索引擎提供者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并未做到真正了解自己的客户(即参与竞价排名的互联网企业),这导致了很多不真实信息出现在了消费者的视线内,这样的竞价排名很大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本文主要论述了在法律的层面上,通过对互联网企业竞价排名的规制,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其他的合法权益。
简介:为深入了解迈克尔·舒德森的学术思想,笔者以他的新著《知情权的兴起》为出发点与他展开学术探讨,对知情权的概念做了延伸性解释,并就此书的研究方法、立场、观点提等与其进行了线上直接对话。舒德森回应称:他的'社会史'著作也可被称作'文化史'著作,因为主要是在追溯某些流行的政治、文化观念的兴起过程,《知情权的兴起》即为其一;知情权有法律和政治维度,但他视之为文化权利,因为它只是美国社会普遍认可的一种文化观念或一种文化期待,而不是一项法定权利;知情权会受到各国不同文化的影响,但未因互联网的兴起而出现重大转变;他探讨知情权的目的之一是阐释监督民主,即一种现实主义的民主观。在书写媒介社会史时,一定程度的'碎片化'无法避免,新闻传媒的作用无法准确评估,研究者不必过于在意;研究者应多关注个体和事件,应深读新闻文本和记者的书信以求新知。当下,舒德森之所以离开媒介史领域,是因为希望跳出以媒介为中心的视野,对公共领域做整体性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