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邹某以个人独资申请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于2013年7月取得了预先核准的联众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邹某聘请韩某、郭某为工作人员并以公司的名义与其签定了劳动合同,与出租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申请行政许可时,劳动行政部门以实收资本不足200万元为由做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司登记程序暂告终止。邹某为了不影响到手的业务,于9月份与某矿业公司签定了派遣协议,并实际派遣劳动者60人。劳动行政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专项摸底调查中发现,邹某属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为,某矿业公司随即也做出了不予支付邹某当月管理费3000元的决定。
简介:<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力正以越来越加大的规模向非物质生产领域转移。非物质生产者创造的劳务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也随之日益增大。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劳务生产部门化,劳务商品化的新情况。由此必然产生一系列新问题需要研究。比如劳务生产者是否属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者?按劳分配原则对于日益增多的劳务生产者是否适应?劳务部门的收入是否属于国民收入的范畴?按传统方法统计的国民收入能否反映出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这种新情况?在国民经济调整中是把劳务生产部门当作非生产性单位加以限制、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