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自己名下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行为性质认定——以一典型案例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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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侵吞自己名下、但不拥有卡和卡密码的银行卡内他人钱款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窃取为手段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行为人不掌握密码,故卡内资金事先不属于行为人占有,不应当被认定为侵占罪;因银行交付资金并未基于行为人的行为陷入认识错误而交付资金,是正常履行业务行为,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能妨碍其构成犯罪,故不能按照民事侵权处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宜宾学院学报》 2013年8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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