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立法模式的确立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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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构造了一个“有限肯定列举+不完全肯定概括+完全否定列举”的立法模式。这一模式是对我国行政诉讼法治现状的迁就,有其必要性。2014年11月通过的修正案并未打破这一模式,仅仅是在此模式下做了有限的拓展,且仍存在模糊、不协调的条款,有待司法解释作进一步明确与廓清。在司法最终解决原则的指导下,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最终必将走向“负面清单”模式。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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