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件事实论的实体法基础:证明责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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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司法三段论在实际诉讼中得以顺利应用的前提是待证事实(要件事实)的存在,即法官对待证事实形成了为真的心证,如果心证结论为"伪",则将不适用大前提,因此也不发生一方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除此以外,心证状态还可能是真伪不明(nonliquet),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就是证明责任理
作者 许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