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赁合同解除看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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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10月11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装修改造后的一接商场东区(面积755m^2)租赁给乙方经营日用化装品系列。租赁时间为,从一楼商场改造装修开业后起到2006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74万元。订金12万元,协议签订时即行交纳,租赁开始后转为抵押金。若甲方违约,届时不将场地租给乙方,乙方有权让甲方收购柜台、货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当代审判》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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