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法上的“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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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选择确定与罪疑唯轻、法条竞合、无罪推定有着本质的区别,选择确定的适用前提是罪名间具有法定的择一关系。选择确定规则的功能有两项:一是使裁判者在遵守罪刑法定的前提下根据刑法规范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评价;二是贯彻刑法保障刑事被告正当权益的功能。如果罪名间不具有犯罪阶层的包容关系,且当罪名间具有“法伦理上和心理上的可比较性”及“不法核心的同一性”时。裁判者有权根据选择确定理论作出有罪判决。选择确定规则在刑事程序法也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犯罪行为涉及罪名的构成要件间属选择确定关系,应当允许公诉方进行选择起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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