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当今我们生活在一个数字化时代,计算能力、网络和存储是重要核心内容。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纳米制造、自动驾驶汽车、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嵌入式计算将重新定义人类的下一个时代。随着科技高速发展,人工智能的定义也处于变化之中。并且近年来,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数量日益渐增,其创作出的作品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但是因为人工智能创作是最近才兴起的新兴事物,所以司法实务对于其创作引发的矛盾纠纷的处理有着不同的理解。因其创作作品客观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所以创作主体的确定对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至关重要。此外,人工智能所创作的作品的主体范围是否可以扩大到其人工智能本身也是亟待探究的问题。本文将从两个案例入手,提出案例遇到的问题、个人观点和解决建议。
出版日期
2021年10月2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