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视为作品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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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强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涌现行为的出现使得人工智能不再作为工具,人工智能拥有类于人类智力活动的能力,其创作的作品也应当符合“独创性”这一本质特征。从法的目的角度,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品地位不仅有利于人工智能持续发展,还能促进人类作品创作的热情。
机构地区 湖北大学430062
分类 [][]
出版日期 202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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