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是否需补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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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至2009年6月1日到期。目前我正在产假中,公司决定将我的合同期延长至哺乳期结束。请问.公司该与我签从2009年6月2日始的新合同还是将原合同延续?会影响合同到期后补偿金年限的计算吗?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才资源开发》 2009年9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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