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类型诱惑侦查所获证据的有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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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诱惑侦查有多种分类方法,比较恰当的是将其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两类。“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是合法的,其所得证据可以被采纳;“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是非法的,其证据不能被采纳。因此,要将两种类型严格区分,以防在办案中将其混淆,出现违法行为。在具体实践当中,应从适用的范围、适用的对象、诱惑强度以及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必须的规制,将诱惑侦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
作者 梁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成人高教学刊》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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