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能否作为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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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推动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以来,先后借鉴了二元制模式的监事会制度和一元制模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中形成了独一无二的双重监督机构并存的公司治理模式。由于这两种制度分别移植于两种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在逻辑上并无合理的互补性,这难免会造成两种监督机制在职能上的重叠、交叉甚至是冲突。因此。合理界定两者的职权范围和关系就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 陈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董事会》 2010年8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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