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比较研究——我国督促程序立法的法理评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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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督促程序与通常程序截然分开的规定是立法上的一个重大失误,不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应修改为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就转入通常诉讼程序,即督促程序必须与通常诉讼程序相衔接。只有如此才可以使督促程序充分发挥其特有的诉讼机制,简便、迅速地解决司法实践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本文提出的问题,不仅涉及民诉法理论界关于督促程序的性质及支付令效力等问题的各种争论,而且直接触及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和诉讼观念的转变等一系列深层次的法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