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不应作为指示交付构成要件——对我国《物权法》第26条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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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物权法》第23条~①)即移转物的直接占有为原则。但出让人未必直接占有转让物,多由承租人、借用人等占有媒介人事实管领转让物。若强行贯彻交付原则,由转让人从占有媒介人处取回转让物再交给受让人,费时耗力。因此《物权法》第26条规定以指示交付为例外(《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