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性征收与警察权行使的区分标准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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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征收条款自1791年生效以来,纵然只有简短的几十个单词,但美国法院却能够游刃有余地处理各类征收案件,应用管制性征收制度较好地实现了政府权力与私人财产权的衡平。我国与征收有关的法律规定虽多,拒不搬迁、上访、当众喊冤、围堵政府与法院等恶性事件却呈现高发态势,值得我们深思。应当借鉴美国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实践,把对财产权施加的限制和负担行为界定为征收,并设立以“不当行为”为中心的管制性征收标准,尽快解决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因总体城市规划、兴建公共基础设施、城镇化等所引发的征收问题,切实保护私人财产权,适当限制政府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