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10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主席布小林2016年12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