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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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王女士于2017年2月15日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行政主管。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2017年4月初,王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后以"妊娠反应"以及"保胎"为由,连续向公司请病假两个月。2017年6月,公司以王女士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