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包括营业性电影发行和非营业性电影发行)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市营业性电影发行
新法规月刊
199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