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的决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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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包括营业性电影发行和非营业性电影发行)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市营业性电影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