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论”不能成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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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国有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归结为“所有者缺位”,又把“所有者缺位”归结为国家所有制,这种观点在我国经济理论界颇有影响,并被一些人当作“定理”似地经常引用。“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论(以下简称“缺位论”),主要是从两个层次(全民、政府)和一个落脚点(人的“自私本性”)来论证“缺位必然性”的。但是,当我们沿着这种“两层一点”的思路认真研究一番之后,却只能得出与“缺位论”相左的意见。一、不能贬低财产所有权(所有者)法律规定的意义“缺位论”首先从全民层次论述国有资产所有者“必然缺位”。他们说:法律规定的“全民所有”不过是“名义上的”或“形同虚设的”,因而是“不真实的”。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妥。“缺位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