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政院与《大清著作权律》的诞生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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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知识产权制度属于近代的历史范畴。迪福曾这样描述18世纪英国出版商的地位--"写作变成了英国商业的一个相当大的分支,书商是总制造商或雇主,若干文学家、作家、撰稿人、业余作家和其他所有以笔墨为生的人,都是所谓的总制造商雇佣的劳动者"。可见,这样的社会力量是中国古代任何时候都无法企及的,且只有如此强大的社会力量才能够呼唤出一部法律的出现。中国的著作权制度是在国家步入了近代化以后才开始出现,而资政院在第一次常年会上对于著作权立法的讨论,则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开启了新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