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2月27日财税[2007]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