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决议说”之提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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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公司章程的裁判法源地位被现行《公司法》所认可,实践中的章程逐渐摒弃过去"照搬"公司法的旧习,越发具有个性化内涵,章程亦成为公司之间展开制度竞争的着力点。司法实践中,章程越来越多地成为诉讼纠纷的"导火线","涉章案件"亦经常成为公司法上的疑难案件。"涉章案件"裁判之所以如此复杂,关键性诱因在于当前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章程的法律属性未能形成共识性认识,而法官对于章程法律属性的不同认知,导向了不同的裁判规则,即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进而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章程合同说从本质上而言是对章程的一种"比喻性描述",合同是认知章程的一个面向而非是章程的本质,自治法规说与折衷说亦各有其局限性。从本质上而言,章程行为属于共同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章程具有决议的法律属性。章程效力的司法认定应适用"目的性标准"、"公正性标准"、"程序性标准"与"利益衡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