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
在希伯来法中有两种借贷形式有可能产生财产的抵押,一种是借债人承诺了出贷人一个借贷还款期限,另一种是不转移占有地抵押。后者是除非借用人拖欠债务或无法还清借贷,否则抵押物占有权仍旧属于他。在这一种抵押中“抵押”就是对其违约或未履行债务的一种事先保证。
在犹太社会,就抵押品的范围而言,一般物品均可以用以设定抵押,包括田地、葡萄园、房屋以及人身。但《圣经》对借贷时的抵押担保又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如磨石等不能用作抵押品,“不可拿人的全盘磨石,或是上磨石作当头,因为这是拿人的命作当头”[1]190;有些个人仅有的财物如只有一件衣服,那么这一衣裳斗篷作抵押品时,对方必须在日落之前归还。律法甚至还规定寡妇的长袍不能作当头,“你们当中贫苦的向你借钱,你不得从中收利,如果他把衣服抵押给你,日落前你要把衣服还给他。”[1]190律法还指明如何交付抵押品以及抵押权的设定与消灭。对方违约或欠债不还,债权人可以取得抵押物,但规定“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要站在外面,等那向你借贷的人把当头拿出来交给你”[1]190。显见,希伯来法中要求抵押权的设定与实行必须在屋外进行,甚至必须在见证人面前进行。而且债权人只能等待债务人自行交出担保物, 而“不可进他家拿他的当头质物” 。
“抵押品的存在奠定了信贷的基础,保证了借贷的顺利进行。”[5]这是一种一般的扣押权,有利于出贷者。在希伯来社会,当欠债人无力偿付债务时,出贷者就能占有欠债人的抵押财产。根据扣押权,出贷人可以将这一财产易手给另一需要这一财产的人,而受让人必须连本带息偿清那笔欠债。产生于希伯来律法的抵押,被后人称为“犹太人的抵押品”成为西方法律的一个专用名词,西方民法中英美法系的扣押令就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必须指出的是,希伯来法中也有规定取消抵押赎回权的法律手段。犹太人扣押权的概念与“典当”概念是有着重要区别的。因为按照希伯来法,就放贷人将借债人的抵押品转让他人的权利而言,有一个重要限制,即只要借债人拥有足够的资产表明他能偿清债务,那么放贷人就不能将他的抵押财产转手。例如,一般情况下借债人的土地只是作为他偿付债务的保证,唯有在借债人无足够理由证明自己能偿清债务时,他对这土地的权利才是第二位的。又如,如果以人身抵押,其赎回的价格就像工人每年的工价,照年数计算加以偿还。
犹太人在汲取以往各文明过程中,前所未有地将法律与信仰紧紧地结合在一起,赋予了法律更大的崇高性。法律将上帝与犹太人维系在一起,上帝的至高无上赋予了法律神圣的地位,这也是法律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被赋予了如此至高的地位。虽然希伯来律法形式上尚不够系统甚至有些凌乱,但是有些相近条款的规定则更为清晰,其民事权利义务更为公正,民法精神也更为凸显,它以博大精深的道德体系反映了人类社会生活和民事活动中所必须共同遵从的行为准则,弘扬了以法治民的朴素理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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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魏 琼.民法的起源[D].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6:19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