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证券交易结算,防止风险运作(2)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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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透支交易带来的后果。
  两种交易透支现象,前者是购券人的行为,属于微观的范围,无论是证券商处理失控或自觉“放马”,其透支资金的缺口,都由证券商来垫补,事后能否如数追回,其风险和责任理所当然由证券商承担。实践中确存在有收不回的呆账,有的透支购券人因此而作案被身系囹圄也有之,结果由有关证券商负担损失。从证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来说,他们只认定证券商,而与购券人无直接结算关系,在这里责任和风险都明确地落在证券商身上,那些为了拉大户而开透支之门,只能是自食其苦果了。
  后者的透支是证券商的行为,它的性质较前者严重了。作为证券业成员的 企业 法人,不严格自律加强控制管理,购券超额往往是出于自营的需要,这实际是对市场的不负责任,如果有若干家证券商发生这类透支,将会引起什么后果?这是宏观方面的 问题 。这里反映了:
  1.证券商购券成交,可以不受自身支付能力的制约,另方面,证交所登记结算公司也不加监控,助长了证券商的无羁束冲动性,在市场存在投机性炒作的情况下,更易引发不正常的市场动荡。
  2.按现行交割期,次日交易开始前,做到上日成交额钱券两清,但却存在一面对应收款的证券商要资金到位,而另一些在沪、深以外地区的证券商应付款要待下午3时前才到达,形成登记结算公司每日在上午先垫付资金,到下午才收回资金,成了经常的日间透支。如有的证券商未按时汇出,就将成为过夜透支。
  3.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商透支垫付资金,实际是移用其他证券商交存的资金(包括清算交割准备金)。
  (四)挪用客户资金的隐患
  客户资金是购券人随时准备动用的资金,虽然总有一定数额的沉淀、结余,但不能视为自有资金,或作为自营业务的资金来源。
  1.客户购券资金不同于基金公司资金。前者是客户随时用来购券的资金,只是暂时交给证券商保管,不仅所有权,就是支配使用权也属购券人,证券商无权去动用。基金公司的资金就不同了,客户出资购了基金,也就是委托基金公司去营运,所以后者不仅可以使用客户入伙的资金,而且有责任把资金运用好,取得较好的效益与回报。
  2.客户的购券资金不能视为临时存款。证券业不是银行,无权吸收存款。《商业银行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证券商不能把自已视同银行,可以营运客户交存的备付资金。
  3.客户的购券资金实际上也不是保证金。在未购券成交前只是备付资金,成交时只要不超过(也不应该超过)交存的金额,证券商也并不承担什么保证责任。
  此外,也有人认为,证券商挪用客户资金,能增强证券商的购券实力,有助于扩大市场交易量。但市场价位上落不定,如果跌幅较大,将使客户备付资金被套住。1996年国务院规定银行不准拆借资金给证券商炒股,这意味并不要求证券商超规模(超过自有资金的能力)经营。
  购股是一种投资,投资的得益基础是上市公司的经营效果。如果只寄希望于交易量做大,价格不断炒上去,即使在一时市价哄抬上去,但是与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与资产净值越来越背离,终究是难以持久的,一旦价格大幅度下跌就会引起 社会 的震荡。马克思主义是劳动价值论者,劳动创造价值,价值是价格的承担者,吹大了的价格,最终还将受它所代表的价值制约的。
  (五)规范证券交易结算的建议:
  证券透支交易,实际上也是一种信用膨胀,使交易额超过购券人的实际资金能力,助长市场风险,应区别情况加以制止。1997年6月 中国 人民银行已通知禁止透支行为。
  1.购券人购入金额超过其预交证券商的备付金,证券商应加以控制,本着有多少资金购多少券的原则,对超过部分不办理成交,并及时通知购券人。
  很多证券商已通过电脑程序控制,值得全面推行。
  2.关于证券商自身失控发生透支,亟需严格防范。一是证券商自身采取有效措施,如电脑控制防止透支;二是登记结算公司要有所控制,不能听任证券商超购,在成交时要有监控;三是对既成事实的透支,应从重处罚,不宜轻描淡写的加息,对透支资金应成倍收取罚息,并作违规纪录。
  3.沪深两地以外的地区,对当日成交应付的款项,应与当地办理实时汇兑的银行约定,在营业终了后通过晚间 网络 通讯,办妥汇兑手续,以便次日一早有关银行即为登记结算公司入账。以避免上午垫款,甚至因下午三时汇款未到,造成次日过夜垫款。
   目前 有的证券商采取由总公司集中办理交割清算,有利于款项及时到位,避免登记结算公司垫款现象。
 (六)关于不准证券商挪用客户备付款的实施
  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明文规定,不准证券商挪用客户购券备付款,并限期清理归还,但以后不见如何执行。如果鉴于不少证券商都有挪用现象,一时又难以归还,延期还清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因此而听之任之,甚至停止执行。应该认识这一规定有利于防范证券市场的风险隐患,如果原定时限过紧,则也应分期清理还清。
  对于清理后的客户购券资金,除了证券商在 会计 报表上有单独的会计科目反映外,并应将这项资金移存银行,专户存储,使证券商自有资金与客户备付资金,分户核算管理,以避免挪用、混用,并便于有关主管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