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保险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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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公司治理的矛盾——代理成本角度分析分红保险产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有助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公司和即将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调节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更好地迎接入世竞争。
  关键词:分红保险 代理成本 风险转嫁 投资弱化
  
  分红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除了获得保单上的保障和收益外,在每个会计年度或者保单年度末,按照保险公司的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享分配的盈余,被保险人可以多种形式享受复利生息的红利。这种最先起源于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现已红透我国大江南北。本文尝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我国发行分红保险的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目前作为发行主体的保险公司只存在国有独资和股份制有限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在发行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些更深层次的因素?在中国上市公司圈钱风潮的背后,尤其是在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保险公司上市呼之欲出的时候,我们有必要从此角度来分析这个“舶来品”与发行公司之间的关系。
  首先提出代理成本的问题。在企业中一般存在两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现在还有学者提出了含基金经理的双层代理的说法。本文在这里只对股东与被保险人(风险债仅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由于股东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其目标股东权益最大化;而就被保险人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股东控制了公司的投资决策(《公司法》第103、112条),因此在双方之间,就经营、融资和投资上就产生了矛盾,包括风险转嫁,投资弱化,只进不出和拖延战术等。除了设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外,股份公司发行分红保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股份制公司在这个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接下来本文着重在股东的投资决议中出现的投资风险转移和投资弱化两个矛盾来分析。
  risk-shifting,风险转嫁问题。由于代理成本的存在,被保险人和股东两大利益集团的冲突直接表现在经营和投资融资的决策上。在尚未发行分红保险的时候,董事会(股东)在作投资决策的时候更倾向于对有风险的投资上,或者说用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代替低风险的项目,从而出现风险转嫁的现象。寿险公司的负债比例相当的高,在出现市场价值低于负债账而价值的时候(连续的巨额给付等),实际上寿险公司已经全部归被保险人所有(但仍有别于相互保险公司)。为了摆脱困境,经营层会想办法寻求高风险的投资机会,因为现在的投资成本将由债权人承担,如果成功了就能让公司起死回生,反之,则陷入更深的危机。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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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现在要求偿付,保险公司只有宣布破产,如果长期给付合同简化到在一年内到期,管理层就会考虑博一把,因为被保险人一般不会提前终止要到期合同。
  目前有一个投资项目,投资额I=$100,一年后的收益状况见下表:
  一年后的权益期望值:C=$120,贴现率r=50%,该项目的NPV=-100 120/(1 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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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认为股东权益不变)
  因此公司资产的市值马上改变为:流动资产减少$100,这$100的投资得到了$80的固定资产,公司资产的价值由$300降低为$280,这差额就是公司(实际上是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