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腐败的社会学解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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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腐败指的是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主体选择搭便车消费教育这一公共物品,从而侵害教育公共性的行为,可分为教育行政腐败、学校管理腐败、学术腐败。其产生是由于部分群体成员在教育资源配置过程中,在监督和制衡薄弱的情况下,利用公权选择搭便车获得和消费教育资源。这种普遍存在的理性选择行为的后果是教育的公共性被践踏。
  [关键词]教育腐败; 理性选择理论;
  公共物品
  Abstract:Education corruption is thought highly as an education problem. This paper defines education corruption, and
  discusses the classification of education corruption. On the basis of rational choice theory, we think the cause of education corruption is that the power groups have gained education resources by their especial power. As a result, the public of education is damaged.
  Key words:education corruption; rational choice theory; public product
  
  教育腐败不仅是教育领域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令人痛心疾首的社会顽疾。可以说在社会的各个阶层的人们都在同声斥责种种教育腐败行为,其间既包括民间大众群体、媒体也包括学术界。在已有的学术著作和发表的论文中虽然专门谈及教育腐败的不多,但是在对腐败问题的专门研究文献中也往往会涉及教育腐败问题,尤其是近些年一些学者利用经济学的工具对腐败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如罗斯·阿克曼的《腐败:政治经济学研究》和我国学者郑利平的《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从国外的研究看,对教育腐败的研究多集中在对教育腐败的界定、分类和测量上[1],而对教育腐败的理论分析方面的成果并不多见。本文拟用社会学理论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教育腐败进行分析,试图对教育腐败的认识和治理有所助益。
  
  一、教育腐败的界定
  
  教育腐败是个难以界定清楚的概念,但是作为一项合理的理论研究,仍有必要界定清楚所讨论的问题,因为任何研究都不可能面面俱到,合理的问题域有助于问题的讨论和澄清。鉴于教育腐败和腐败存在着共通之处,那么有必要了解权威辞书和一些研究文献中关于腐败的概念界定。《辞海》:“腐烂。《汉书·食货志》:‘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也泛指坏,堕落。”《辞源》:“溃烂发臭,陈旧迂陋,腐朽败坏。”已有的文献对腐败的界定各异,大概有两种类型,一是受贿型腐败的界定,如苏珊·罗斯-阿克曼(Susan Rose-Ackerman)在其著作《腐败:政治经济学研究》中提到的“所有未上报上司而由代理人收取的支付";另外一种类型是公权谋私利型的界定,如安德瑞·施雷弗和罗伯特·韦什尼(Andrei Shleifer & Robert W.Vishny)认为的腐败就是政府官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而出卖公共权力[2]。我国学者张曙光在其《腐败与贿赂的经济分析》中认为,“在社会生活中,所谓腐败就是以权谋私”,或者具体说就是“指通过损坏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牟取私利”[3]。而学者郑也夫的界定则更为宽泛,他把腐败分为三组:即物质的腐烂与瓦解;道德的堕落;公共事务滥用职权。教育腐败作为腐败的下位概念,它的概念属性当然会符合腐败的一些概念特征,但是更多地会由于教育活动的特殊性而表现出实质上的差异。笔者认为这种差异主要根源于教育的本质属性,即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公共物品指的是相对一组主体(X1、X1……Xn)而存在的物品,如果其中任一主体Xi可以消费它,那么其他主体也能消费它[4]。教育这一公共物品是由人们联合生产的,由此,教育腐败指的是在教育活动中的行为主体不生产教育这一公共物品,却选择搭便车消费教育这一公共物品从而侵害教育公共性的行为。可见,教育腐败就是由教育行为主体、搭便车避免生产教育这一公共物品的成本的操作过程和最终对教育公共性的侵害的结果三个条件构成。
  
  二、教育腐败的分类
  
  教育腐败在现实中的表现可谓色彩斑斓、形式各异。也有学者对教育腐败做了归类,如我国学者杨东平认为教育腐败可以分为:(1)行业性的不良风气,不规范收费、内部照顾的潜规则等等;(2)办学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如大规模的乱收费、注水文凭、学术腐败等;(3)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即从行业性不正之风,到违规违纪的不规范行为,到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这样的一个分布
[5]。还有一些比较类似的分类形式,大多涉及到了目前形形色色的教育腐败现象。但显然这种分类是按照教育腐败的内容来分的。笔者认为,从教育腐败的概念出发,根据教育腐败发生的主体分类更为合理一些。由此,教育腐败可以分为教育行政腐败、学校管理腐败、学术腐败。教育行政腐败指的是教育行政机构的一些工作人员,利用公共权力,在教育活动中不付出教育成本,却获得教育这一公共物品,甚至是从教育活动市场外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的违规行为。这种类型的腐败和其他行政部门人员的腐败特征基本相同,属于公权腐败。学校管理腐败指的是学校管理部门人员非正当使用学校管理权,谋取个人或者团体利益的营私舞弊、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违规行为。这一类型的腐败发生在学校管理部门,虽然管理者权力相对有限,但是仍属于公权范围内,所以也可以看作是公权腐败。例如湖北美术学院原院长李某1996年7月至2000年10月间,利用负责招生工作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妻违法收受19名考生家长所送的人民币22.3万元和41名考生家长的所送的"好处费"13.38万元,被称为"吃黑院长"。第三种类型的腐败即学术腐败指的是教育活动中的行动者,不履行相应的学术规范和准则,不付出获得学术资源(科研成果、专利等)的成本却获得学术资源的违规行为。例如媒体曾披露的武汉大学薛某以一本子虚乌有的经济学专著《发展经济学的新发展》,破格晋升为教授、博导。限于文章的篇幅和学术腐败的特殊性,本文着重分析的是教育管理群体的腐败,而对学术腐败分析较少。
  
  三、教育腐败的理论分析
  
  对教育腐败问题,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理论视角进行研究。其中社会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视角。理性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社会学研究交汇的理论产物,最初起源于经济学中关于经济人假设,即行为者总是追求自我利益,并试图使其最大化。从20世纪中期起社会学家开始对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选择理论做出超越,他们更为关注自私的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者如何创造一个有秩序的社会所需要的规范与合作方式。最终形成以赫克特和科尔曼为代表的社会学形态的理性选择理论。其中赫克特的群体团结理论由于延续并发展了理性选择理论的成就,其理论效能更为可观。赫克特虽然也赞同理性选择的基本假设,但是他更关注的是那些理性的、资源占有最大化的行为者如何在一定条件下建立起文化与社会系统来促成这样的效用最大化的理性选择行为。他认为“理性选择理论可以为行为者为什么建立并遵守群体的规范义务提供答案”[6](P319)
在赫克特的理性选择理论中,他对群体活动的分析逻辑是这样的:群体——公共物品——搭便车——群体类型分析——群体控制模式——群体团结。群体在赫克特的理性选择理论中被概念化为为了向成员提供或者生产物品而存在的事物。由群体成员共同活动所制造,而且可以为群体外的成员所获得的产品被称为公共物品,而在这种公共性的生产中,不参与公共物品生产却消费物品就是理性的,避免生产公共物品的成本就是搭便车。理性选择理论关于秩序的基本问题也就围绕着公共物品的生产和搭便车问题进行。同时,基本的社会秩序问题则围绕着如何创建群体团结从而生产出免于被搭便车的公共物品展开。这样团结就被视为对搭便车进行社会控制的问题。在理性选择理论中,群体团结不仅和依赖、监控与赏罚有关,而且还与群体类型密切相关。赫克特根据群体不同的控制模式将群体分为义务性群体和补偿性群体。在义务性群体中,成员生产公共物品是为了成员的消费,因而成员高度依赖这种生产行为,在此群体中,遵守规范是理性的行为。而在补偿性群体中,公共物品生产更多为了面向市场交换获得外在补偿,在这样的群体中,不事生产、搭便车就是理性的选择。结果在补偿性群体中,将不得不高度依赖惩罚和监督的控制形式,而且由于成员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倾向,群体团结的程度要远低于义务性群体。
  理性选择理论这一理论工具为我们认识教育腐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分析视角,它的较为成熟的概念体系和理论逻辑对教育腐败问题的分析很有帮助。笔者拟按照它的逻辑线索即群体——公共物品的生产——搭便车——群体类型分析——群体控制模式——群体团结来分析教育腐败问题。首先,从教育腐败行为的主体来看,上文依据发生主体把教育腐败分为教育行政腐败、学校管理腐败和学术腐败。教育作为一种公共物品是由社会成员共同生产,而且可以为社会成员共同消费,具有公共性。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秩序和效率需要,衍生出两种教育活动群体,一个是掌控教育资源的群体,即具有公权的教育管理群体(部门);另外一个是普通受教育群体(公众)。在掌握公权的教育活动群体中,公权的存在将为教育腐败的发生提供前提条件,当然有公权并不意味着腐败必然发生,但在监督和制衡薄弱的情况下,公权正好提供了腐败的机会,一部分群体成员利用公权去正常的教育活动市场外与其他活动者进行交换,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私利。在这种群体中,不付出教育成本搭便车被视为理性的选择,部分逃避了监督和惩罚的群体成员利用公权获得了教育资源,甚至获得额外的补偿。例如在现实中,一些官员不参与研究生的入学
考试、不听课不做课题但是却堂而皇之地在大学获得了硕士、博士学位,就属于比较典型的公权腐败。而在普通受教育群体(公众)中,成员高度依赖公共物品(教育资源)、顺从教育活动规范显然是理性的,在此群体中只有付出教育成本才能获得教育资源,在这样的教育交换市场,比较容易实现群体的团结,也就很少需要对搭便车进行社会控制。针对学术腐败也可以做近似的分析,虽然不像公权腐败那样有明显的群体特性,但同样,基于搭便车不付出必要的成本的理性选择倾向,这些成员没有履行公众所认同和遵守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却同样获得了学术资源。
  因循理性选择理论的逻辑线索,我们最终把目光聚焦在不同群体的控制模式上,而对教育活动群体控制模式的分析也将是下文提出腐败治理的理论依据。根据赫克特的理论,往往可以通过在补偿性群体中实施正式的社会控制,即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提高监控与赏罚的程度,从而减少成员的搭便车现象。当然这种正式的控制由于消耗了监督成本无疑也会增大教育成本。鉴于此,制度学派认为,以权力分设与相互制约为特征的‘制衡机构’是一种能够保证‘正式强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实施特征[7](P53)。而在义务性群体中,一般通过非正式的控制,主要通过成员对利他主义规范的认同和遵守来实现。赫克特所论及的群体团结问题在教育领域更多是一种“教育规范的合理遵守”,是一种这样的状态,即与群体成员(公众)一同生产教育(公共物品),并根据个人需求和教育质量提供相应的教育成本,从教育活动市场获得教育资源。成员普遍依赖这种教育服务的消费,所以理性的遵从群体规范。但是在现实教育领域,在管理公众的教育资源操控群体中,部分成员的公权膨胀,免于监督,他们用公权直接交换得到教育资源,而不付出教育成本。可见,无论是公权式的教育管理腐败、学校管理腐败,还是学术腐败,都是对公众遵守的教育活动规范的背弃和损害,都是对教育公共性的践踏。
  
  四、教育腐败的治理
  
  关于腐败的治理之道在一些研究文献中已有比较深刻的论述,如我国学者樊纲就认为要把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就要减少公权数目,缩小政府规模,把更多的事情还给个人与市场去做[8]。外国学者诺斯曾认为,以权力分设与相互制约为特征的“制衡机构"是一种能够保证“正式强制"得以有效遵守的“实施特征"[7](P54) 。在本文,笔者根据理性选择理论的分析视角,提出治理教育腐败的可能途径。
  赫克特理性选择理论的核心在于,理性的自我建立的群体如何加诸其成员做出贡献的义务,并迫使他们遵从规范,以此减少搭便车问题。也就是群体如何实施社会控制的问题,特别是在具有普遍搭便车倾向的补偿性群体中。赫克特所提出的群体控制模式思想,可以对教育腐败治理有如下启示:
  1.在教育资源操控群体中实施监控和赏罚的经济手段
  所谓经济手段指的是降低监控成本的手段。因为根据理性选择理论,在补偿性群体中,如果监控与赏罚过分深入,加诸个体过多的成本,成员很可能会做出离开群体寻求其他地方的补偿的理性选择[6](P324) 。而且根据经济学的理论,广泛的监控与赏罚是高成本的,会降低收益。所以在群体中降低监控成本更合乎理性。首先是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提高教育管理群体中个人的可见性,如通过成员加入仪式来确认其对群体的承诺,鼓励群体决策使个人的倾向暴露在大家面前,或者实施对个人行为的公共赏罚来宣扬群体的规范。其次是在教育管理群体(部门)中营造公共服务的群体文化,丢弃官僚意识,尊重纳税人的公共意志。再次,在教育管理群体中创造声望等级,给予成员以声望报酬,即对那些较好地为公众受教育服务的成员给予高的声望。最后,限制教育管理群体和其他部门及人员的联系。通过限制与群体外的联系来提高群体成员退出的成本,防止教育管理群体(部门)中一些人员在临退休时晚节不保、大搞腐败。
  2.建立监督部门,强化监督机制,形成内部制衡
  由于监控经济手段作用是有限的,在此情况下,人们会更依赖正式的控制。现今社会,教育管理部门普遍建立了诸如审计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等监督部门,而且不断出台各种规章制度,希望以此约束成员的行为。但这并不能证明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就是健全的,有效的监督在于从组织内部形成制衡机制。鉴于此,监督机制还应和权力分设连接起来,形成有利于正式控制得以遵守的实施机制。比如通过掌控教育资源的群体(部门)行政透明化,并引入多种监督力量,而不是自己监督自己的方式,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制衡作用。
  3.促进第三部门发育,弥合教育管理群体行为和观念的鸿沟,促进二者规范的一致性
  第三部门研究是现今在国内外都非常受关注的研究领域,人们普遍认为它和政府部门、市场部门一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我国学者一般把它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交替使用。在我国,随着经济市场化和社会民主化进程的推进,公民具有了参与公共生活的意识能力,而介于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第三部门提供了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而且这种参与是秩序化的、理性的行为。教育领域第三部门的存在使得受教育群体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对本群体进行治理,这种自治活动大大减少了教育管理部门的治理成本和提供教育服务的压力。教育活动领域第三部门的创建近似于赫克特的“在补偿性群体中创建义务性群体”,都旨在促进教育活动的良性运行和协调
发展。只不过第三部门更多地沟通了公众和教育管理群体的关系,促进了一致性规范的形成。而且由于居民对公共物品的偏好存在较大的差异,政府对公共物品的提供往往倾向于反映中位选民(median voters)的偏好。这样造成的是一部分人对公共物品的过度需求(excess demand)得不到满足,另外一部分人的特殊需求(differentiated tastes)也得不到满足。第三部门的存在则解决了这个矛盾,它为需求较高的人提供额外的公共物品,为需求较特殊的人群提供特别的公共物品。由此也形成了教育行政机构、教育活动市场、第三部门互相补充的教育活动机制。
  
  五、结 论
  
  关于教育腐败的研究在继续着,形形色色的教育腐败行为也在继续着,是什么促成理论和现实间越发扩大的距离,或许这个问题本身就值得我们去思考研究。有学者撰文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框架要到2010年左右才能基本建立起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将需要更长的时间[9]。所以在这一宏观的制度环境或制度结构处于变动的历史时期,治理教育腐败这项工作将长期伴随于中国教育现代化改革进程之中。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改革并不必然伴随腐败,不能像一些学者称道的“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腐败可以促成新体制”那样,从学理上为教育腐败谋取合法性解释。教育腐败已然对社会造成了长久的负面影响,正如缪尔达尔所说,贪污腐化对努力实现现代化这一目标是十分有害的,它对发展构成了极大的障碍,并使发展出现停滞。前文关于教育腐败治理的策略性分析更多的是一种治标性的,而在教育腐败治理时必须强调治根性反腐败和治标性反腐败并重,把教育制度建设和经常性的治标性反腐败结合起来,促进教育事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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