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转型及其困境(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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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现代性对中国传统农村社会的影响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社会的影响;阶级话语的构建及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启蒙话语与现代法律的影响;作为现代性后果的物质性公共产品和个人的社会流动。在当前中国农村,传统的规范已失,现代的规范未能有效建立,农村出现了公共品供给的困境,如何解决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困境,将是今后农村政策设计的方向。

  「关键词」现代性/社会转型/乡村治理/公共品供给

  中国由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变,与欧洲有着极大的差异,因为中国是在欧洲列强的胁迫下,在灭国亡种的忧虑下,开始现代民族国家建设的,因此,现代性在中国最集中的表现,是鸦片战争以后“师夷之长技以制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运动,和洋务运动失败、清政府被推翻以后的五四运动。洋务运动的核心是富国强兵,五四运动则提出民主与科学,提出启蒙及自由等现代性的核心命题。在中国这样的后发展中国家,现代性同时从两个方面进入并交织在一起,一方面是民族国家的建设,即中华民族如何应对西方列强并做到救国救亡;一方面是西方的启蒙思想对民众的解放。现代性的这两个方面,在五四运动中就变成了所谓“启蒙”与“救亡”的双重变奏,并因为民族危机的强化,而变成了救亡压倒启蒙的单方面现代性的展开,即现代化的展开[1].

  而仅仅就现代性对中国农村的影响来说,可以清理的方面虽多,大体却不外以下诸端:一是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二是阶级的话语构建及其对乡村社会的影响;三是启蒙话语与现代法律的影响;四是市场经济及其背后的个人主义价值观、消费主义理念,传媒的发展;五是作为现代性后果的物质性公共产品和个人的社会流动。

  一、国家政权建设:资源抽取与组织建设

  中国的国家政权建设是回应西方现代化挑战的重要步骤,其核心包括建立一个现代的上层官僚系统,和为现代的目的而向下渗透的基层组织体系。杜赞奇考察华北农村20世纪上半叶的情况时认为,清末新政要求村政建立一套财政制度以资助兴办新学堂、新的行政组织和自卫组织,并开始不断地向农村摊款。在20世纪前期的中国政治舞台上,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政权都在急剧地更替,但在华北,国家政权扩张一个重要方面——深入基层和吸收下层的财源——在这整个时期却基本上没有中断。所有的中央和地区政权,都企图将国家权力伸入到基层社会[2].王铭铭在考察福建溪村时写道:“到20世纪上半叶,溪村的村政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那时,保甲制度取代了明清的乡里制度,并导致村落社会秩序的结构性改变。保甲制度的发明,实在宋代,在明清时期,在全国范围内的许多地方亦有实施,但其制度化和扩大化集中发生于民国期间”。吉登斯认为,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基石是行政力量的强化,而行政力量又包括对社会活动信息的储存与人们行为的直接监督两方面。王铭铭认为,民国期间保甲制度的强化,原因可能就是辛亥革命以后,国家为了适应吉登斯所说两个方面的要求[3].

  因适应现代化的国家政权建设,要从农村抽取用于现代化的资源,同时要建设一个适应现代化要求的基层社会,包括国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可、参与、承担义务和忠诚等等,就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自上而下的基层行政建制。吊诡的是,中国国家政权建设在基层的表现,是通过“乡镇自治”来展开的。到清朝末年,清政府开始倡行乡镇自治,预计到1913年在全国普遍实行。根据《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镇乡为地方自治的最基层单位,城镇设“议事会”、“董事会”等机构,乡设“议事会”和“乡董”为自治职,议员由选举产生。

  之所以称清末新政实行乡镇自治为吊诡,是因为,在传统中国社会,皇权不下县,县以下是一个广泛的自治性单位,虽然在这个乡村自治中,乡绅、地主、宗族领袖或村庄地痞恶霸等在不同时期和不同区域发挥不同的作用,因而学界一直对如何来描述中国传统乡村秩序有着不同的见解,但基本意见是乡村自治则无疑义。清末新政实施地方自治,与传统的民间自治的差异,不仅在于新政要求由选举产生自治机构,而且要害在于自治机构的设立,是由国家来安排的,自治机构是国家行政建制的一部分,是承担着国家任务的新的编户齐民方式,因此,清末新政的重点不是要强化传统中国乡村的自治,要民间化,而是要强化国家在农村的权力,要强化国家向基层社会的渗透能力,要国家化,也就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部分[4].因此,毫不奇怪,清末的地方自治到了1915年,县以下设区村两级,区是县之下的行政机关,而“村”虽有“自治”之名,却渐失“自治”之实[5].而有着模范省之誉的山西村治,有学者认为,“只不过相当于实质上的旧时帝国税政体制,加上自愿主义的外表,附以十进制户口单位的旧保甲监视系统的翻版而已”[6].到了20世纪30年代,保甲制再次浮出水面,就十分正常了,不同的是,30年代民国的保甲制度是“复兴”于政治现代化的大背景下的,“与清代国家权力并不直接延伸到县以下的状况有所不同,国民政府则将保甲完全纳入其行政权力系统之中……,力图使国家权力直接深入乡村社会”[4].


  关键并不在于乡村自治的外表,而在于其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措施,是否收到了实效。杜赞奇考察20世纪前期华北的地方政权建设,认为新政的推行,虽然提高了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的数量,却始终伴随着国家政权内卷化的严重弊病。所谓政权内卷化,是指国家从基层提取的资源,大量被同时膨胀的收取资源的行政官僚体系本身所耗费,而没有能够用到现代化目标上去。

  杜赞奇认为,在民国时期,华北的村政建设十分的不成功,原因是“村政权的正规化,其与乡村社会文化网络的脱节,以及来自政权内卷化的压力,使村政权落入那些贪求名利的‘政客’手中”[2].直到1941年推行大乡制,取消自然村的管理职能,并以此来划定其控制的最基层单位,使地方精英与原所在社区相分离,才为新型的乡村领导创造了一个新的获取和施展权威的环境。“从各个方面来看,推行乡镇制(即大乡制——引者注)表明国家政权使下层机构正规化,从而克服村民偷税漏税以及拒交摊款等积弊,这是与村庄利益相关的传统领袖与地方恶棍无法完成的任务”[2].

  在华南的福建,以王铭铭调查的福建溪村为例,溪村所在地区,“1934年5月开始实行的保甲制度,以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及10保以上)为镇(或)区”。“保甲法的实行,打破了以乡族为村政单位的格局”,“随着保甲法的实行,村政制度走向了规范化。明清时期如果说有村政存在,那也是由非正式的权威人物(如耆老和族贤)来行使权力。相比之下,到了民国保甲法出台之后,出现了保长、甲长的任命”。“保甲法的实施,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明清时期以乡约为象征的‘伦常式’村政向社会经济控制型的村政的转型”。王铭铭特别指出:“民国期间保甲法的创设并没有致使家族制度走向消亡,而仅仅意味着家族作为一种村政制度被新的政区和权力结构所取代。家族的组织、区域网络、经济功能和仪式相当大部分得以保存。家族的认同感、通婚制度、轮耕轮祭制度基本上因袭旧法。再者,保甲制度并没有触动乡族势力的社会根基,而为家族的持续发展提供一定的生存空间”[3].

  以回应西方挑战为目标的国家政权建设的真正成就,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取得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以民国政权留下来的制度为基础,一方面通过合作化及人民公社,将农村社会的经济、社会生活组织起来,一方面通过建立以村支部为基础的党组织,使国家权力无处不在。正是“党政不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为中国快速工业化提供了原始积累。同时,人民公社制度彻底地改造了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因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三级结构,较为彻底地打破了传统的以宗族为基础的自然村结构[7].

  人民公社解体以后,生产大队演变成行政村的建制。行政村与生产大队的差异在于,乡镇政权不能像人民公社控制生产大队那样,控制行政村的经济生产和政治社会生活,行政村与自然村乃至宗族之间的联系,又有所加强。

  二、阶级话语的构建与后果

  梁漱溟先生一直认为,中国自秦汉以来二千年传统社会,只有职业分殊,没有阶级对立,原因有二:第一,土地自由买卖,人人得而有之。第二,土地集中垄断之情形不著,一般估计,有土地的人颇占多数。卢辉临则将革命前的村庄称作“没有地主的村庄”,他通过检索相关社区研究资料发现,“革命前村庄内部的社会分化不是发生在地主和佃农之间,村庄内完全依靠地租生活的出租地主非常少见,这提醒我们,盛行于各种学术分析中的‘地主——农民’之间的对立,至少在村庄内部是一个错觉”[8].

  梁漱溟和卢辉临讲的,只是反映了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无地主的一面,不过,中国农村地域庞大,不同地区的情况相差何止万里。据吴文晖的统计,建国前中国水耕地区土地占有状况中,30%的地主和7%的富农,分别占有了30%和27%的土地,而23%的中农和67%的贫雇农(含其他),仅占有23%和20%的土地[9].其中1940年四川全省有79.07%的土地集中在占人口8.6%的地主手中,其中土地最肥沃的成都县,竟有90%以上的土地掌握在占人口1.1%的地主手中。浙江平湖县,大地主户数仅占总户数的5‰强,而占有田数为耕地总面积的30%强[10].

  之所以出现以上两种估计的偏差,原因之一是研究的地区差异,水稻种植地区地力高,有投资价值,而旱作农业区土地贫瘠,粮食产量太低。二是近代以来农村社会的破败与凋敝,尤其是社会不安定,使有钱人不愿也不敢住在乡下,并逐步脱离了经营土地的积极性。毛泽东曾描绘过在大革命形势下地主逃亡城市的情景,他说:“在农会威力之下,土豪劣绅们头等的跑到上海,二等的跑到汉口,三等的跑到长沙,四等的跑到县城,五等以下土豪劣绅崽子则在乡里向农民投降”[11].

  卢辉临又说,“在革命前的村庄内部,……,村民之间的分化主要不是寄生的地主阶级与被剥削的佃农阶级之间的分化,而是围绕土地经营、生产和生活安排而产生的耕作社会内部小生产者之间的分化,是一种有限度的‘阶级分化’类型”,经济分化“通过广泛的社会生活,通过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象征和仪式进一步成就村民在社会地位上的位置和差异”。卢辉临借用杜赞奇“权力的文化网络”的概念,认为革命前的农村中各种保障穷人生存权利的习俗,促进农民接受社会分化的结果的“命运观”,可以看作是“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社会分化由经济生活中的上升和下沉开始,通过各种仪式表达出来,在“文化网络”中获得其合法性。他认为,这正是中国传统社会能够不依靠强大的官僚机器和军队维持秩序的部分原因[8].


  传统社会中农民经济分化不是很大且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适应社会分化的文化网络,传统社会一定程度上存在斯科特所说农民的道义经济,存在着村庄共同体。尤其是中国南方农村,在有些村庄,宗族的公地甚至占到全部耕地一半以上,这样的村庄就有更加强大的内聚力。

  但是,传统社会中,农民经济生活十分贫困,正如斯科特讲的,只要一阵细浪,就可以将水深到颈的农民淹死一样,这时候的任何经济分化,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虽然这种分化被农民表述为白面馍和糠麸的差别[8].因此,无论建国前农村土地占有的分化是否严重,地主阶级是否是一个庞大的存在及是否对农民残酷剥削(局部起码是相当严重,不然减租减息就不会具有那么大的影响力),革命后土改阶级话语的输入,将农民中低经济水平的外人看来并不明显的内部分化,有力表达出来,并引起农村社会的结构性变化,农民不再只是按照亲缘关系,而是按照土地占有情况,来重新排队。占有较多土地并有剥削能力的地主富农,被新社会彻底边缘化,贫雇农因为被剥削,而成为养活地主富农的人。吴毅说,“翻身的确切含义是乡村精英评价标准和精英群体的整体重建。按照新的标准,富人是剥削者,穷人是被剥削者。剥夺剥削者,还历史的本来面目,便是翻身所要完成的历史使命”。“翻身以阶级斗争为武器,锋芒直接地主、富农这些传统阶级”,以及其他旧秩序的代表人物如保长之类。当革命将传统的精英打倒以后,便按照新的政治标准,来寻找和形塑村庄精英,而评价和遴选乡村精英的标准,也从过去注重财富和文化的积累,转变为了贫穷与革命,尤其那些能够较快地学习和运用新的政治话语和权力技术的以前的农村边缘人,走上了新时期村政的舞台[12].

  王铭铭认为,在溪村,“土改”的第一内容不在于没收地主的土地,而在于对家族的公田与私田进行统一再分配,其结果,就是导致公田的消失及原有的民间互助制度、社区联营制度和地方仪式的衰落[13].

  阶级斗争话语的建构及其展开,十分有效地破坏了传统村庄与宗族内部的认同,从而使村民从社区中解放出来,转而认同新中国的国家政权[12].也是从此开始,中国才真正地完成了民族国家建设的任务,农民成为共和国的公民,在国家与公民之间,不再有一切中间的环节可以阻挡,公民可以直接诉诸国家的法律及意识形态武器,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也不再允许有一个法外之物来阻挡自己与公民之间的互动[13].

  张乐天则进一步认为,之所以新中国成立以后,合作化及人民公社的推行会比较容易且相对有效,很大程度上与建国以后,国家运用阶级斗争的话语,彻底摧毁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各种组织,消除了一切可能导致有组织活动的因素(如财富和宗族等),从而使农民都变成了单个的个人,而当农民过去可能利用的传统纽带部分被切断以后,风雨飘摇中的小农只得依赖政府,因此形成了一种国家——小农格局,并为农业集体化提供了道路[14].

  阶级斗争话语较组织建设,有着很大的不同。国家通过建立基层组织向社会渗透时,组织是一种外在于农村基层社会的力量,尤其是没有调动农民的内在积极性。阶级话语通过重新定义农村社会的精英人物,一方面打击了传统农村社会的精英,同时又获得了农村社会内部的坚定支持者——那些得益于阶级话语的以前处于边缘地位的农民。农村精英的更替及国家从农村社会内部获得的坚定支持者,打破了以前横阻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地方性力量,从而真正使中国从一盘散沙的状况中组织起来,完成了中国民族国家的建构①。阶级斗争话语并未随着土改的过去而消失,而成为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基本话语及开展各项运动的有力武器。阶级话语的奇特之处在于,一方面,阶级话语作为现代的话语,是随着启蒙以来的现代性而产生的,阶级话语与个人权利话语都是现代性的一个部分,另一方面,在中国农村的历史政治运动中,阶级话语都是以传统中国义务本位的逻辑来展开的,阶级斗争的新动向,指所有破坏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动向,张扬个人利益,在阶级话语下面不被允许。而个人权利本位的现代性,则以个人利益的张扬为基础。后面我们将讨论与个人权利相联系的另一种现代性的话语,即权利本位的话语。

  要作一点说明的是,传统中国的一盘散沙,并非指农民在村落中的一盘散沙,而恰恰是因为村落内部的合作及农民对村落的认同,阻止了国家与农民的联系,这与传统国家本身有关,又构成了建立民族国家时的一个障碍。当农民认同村落并因此妨碍了农民对国家的认同时,站在国家的角度来看,中国是一盘散沙,中国农民是一盘散沙,这盘散沙的沙粒就是一个个宗族村落。新中国建立以后,国家通过阶级斗争话语的建构,通过新的基层组织的建立,打破了村落与农民的传统关系(当然,不同农村地区,打破的程度有些微差异),农民在村落内部的传统联系减少了,却对国家的认同增加了。农民在村庄内部更加分散,成为村落内的一盘散沙,却又在国家建构的话语及基层组织体系(以人民公社为典型)中组织起来,从而彻底改变了中国一盘散沙的状况。这也就为中国工业化的原始积累,为现代化的开展,及为中华民族回应西方的挑战,提供了可能。


  三、启蒙话语与现代法律的精神

  作为西方现代性开端的启蒙运动,最重要的是重新发现了人,是人权、自由、解放被伸张。与此相关,个人权利成为现代法的精神。例如,张文显即认为,前资本主义法是义务本位法,资本主义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则是最新类型的权利本位法。之所以说前资本主义法是义务本位法,“从典型意义上说,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是以自然经济、宗法家庭关系和专制独裁为其经济基础、伦理基础和政治基础的”,其义务本位的法的表现是多方面的:第一,法的主要作用是社会控制;第二,法律道德化或宗教化;第三,少数人(剥削阶级)的习惯权利成为人格化的、几乎完全被垄断和通过世袭而获得的特权,而他们应当担负的义务和责任却转嫁给别人(劳动人民);第四,法的体系是诸法合一,以刑为主[15].

  张文显认为,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基础上建立的法律制度必然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轴心和重点的,具体标志是:第一,以人权、物权、参政权、平等权、诉讼权等权利为基本构成的权利体系在法中占据起始和主导地位,义务是与这些权利相适应,并且是从这些权利中派生出来的;第二,民法取代刑法成为法律体系的主导部分;第三,实行以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法律推理,例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权利推定;第四,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奉为“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15].自五四运动以来,中国的启蒙话语得到很大普及,“以权利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以民权取代君权”,成为响亮口号。中国共产党作为五四精神的继续人,理所当然将解放人民和赋予所有中国人民以平等法律权利,作为了自己的目标。新中国将解放和平等作为了自己施政中最为重要的目标之一,其中的解放,包括妇女解放,给以前从来没有权利的人以平等权利,并通过发展经济、普及教育,为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了准备。

  启蒙话语和现代法律精神,对传统中国社会秩序的维系机制以几乎彻底的摧毁。这个社会中以前最为边缘的人,也敢于拿起平等的武器来诉求自己的权利。举例来说,我母亲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农民,她对我讲起人民公社时期,插队国家干部处事不公平时,引用毛主席的话质问:革命工作无高低贵贱之分,你怎么能够欺负人?!无论这个社会中真正的平等还有多么遥远(三大差别仍然存在),“但是,社会主义文化不再使富人发挥文化上的作用,也不再使穷人面对富人低人一等。也就是说,富人无非只是吃得好点,拥有比较多的钱财,如此而已,……,贫穷不是耻辱,是当时普遍的观念”[16],解放和平等的话语,打破了传统社会的结构性力量,以前发不出声来的人,也发出了自己的声音。新的乡村秩序,要以吸纳这种解放出来的声音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