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西方,学哪一个西方?——日本关于德国学的讨论 1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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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西方,学哪一个西方?——日本关于德国学的讨论

从理论上说世界上几个大文化区只有东亚可以称为世界的“文化缓冲区”与“无意识领域”。中国、日本、朝鲜等东亚诸国是“儒释”文化区,主张意识和合与自然随顺,可对异域文化取宽容与融和的态度,从而缓和文化冲突。“无意识领域”,说的是东亚历史上宗教缺位,有可能成为博大虚待的人文容器对普世话语作尽量的吸收与充分的消化。

  然而这样一个良善的文化“受纳”空间,沐浴西风,总有自己的选择。无论日本还是中国,选择的并不是通常意义的“西方”文化。甚至可以说,检阅150年思想史,中国与日本并没有学过“西方”。

  人们都说,东亚现代化是对西方文化的接纳与融化,那么这“西方文化”不是典型意义上的英美系“西方文化”,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次西方文化”。如果世界上确有通用意义上的现代化,那么学习“次西方文化”,得到的只是“次现代化”。日本在战前实现的“现代化”,就是“次现代化”。
德国风光

  1883年(明治16年),东京大学法学部规定教学内容一从德国。这是一个大事件,是日本社会思潮转向的风向标。日本明治维新后首先输入的是英、法、美自由主义,其中又以英美学倍受重视。然而曾几何时,学风一转,学界发生大变化,德国学来了。十九世纪后半叶的日本,国粹学进入学术前沿,与国粹学相伴,“德国学”成为显学。英美学主张经典的西方学说,德国学相对保守,当日本自由民权运动日见冷落,热门的“德意志学”随之蔚为大观。从“西学”转向“国粹学”;从“英美学”转向“德国学”,两个“转向”内涵一致。风气所被,不限于明治时代,而对日本20世纪开初直至战争结束的思想动向,乃至政治举措都起有不可估量的“指导”作用。

  穗积陈重(1856--1926年)是东京大学法学部主任,参加过民法典起草工作,曾在英国学习法学,后转学德国。1他留给后世的有一份著名的《转学德国的申请》。这封陈送当时日本文部省要员的信上说:曾就读于开成学校,又往英国学习法律,但是不满所学的一切,申请 “转学”日耳曼大学。学了7年的英国法律,深感各国法律利害差异很大,有适应日本也有不适应,只有互相比较,“鉴其精神利害”,才能找到符合日本实况,切实可行的法律典范。

  穗积陈重确认:英国自负骄傲,贱视他国,“于欧洲诸国中,比较法理之教育最劣”,诸大学没有教外国法律的,所藏外国法律翻译书微乎其微,“仅四、五部法国翻译书”而已,英国法学教法之不完备已为之甚!2

  山县有朋是日本明治时代著名的政治家。他发表《变则设德国学校议》,也同样鼓吹德国学。他说至今大学讲授,用的是英国教材,学生毕业后散布各地,也一概讲授英美学。英美学在日本流布,规模之大,已足可见。“日本学士书生万口一声,称赞英国之学,对英国政治抱倾慕之情,已不足奇”。他认为教育当从青少年抓起,此时接受的教育,掀动脑海,终身难忘,即便“父兄虽欲夺之而不能,其主义保持毕生,固定而至死不易。执教育之柄者对此尤应注意”。现在青年都去学习英美学,这将贻害终生。他为英美学在青年中的普及而深感忧心。

  他对英国政体十分反感,“抑观英国之治风,所谓议院政体,以政党掌国家之实权”。与此相反,对德国政治则是一往深情,这是因为“德国乃立宪君主政体,用君主内阁之组织,君主与内阁独立于议院政党之外,议院不能制国家之全权”。

  他主张在英德之间作出选择,而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从改革教育入手。他呼吁:“今如依然不改旧日之教育制度”,必有违日本之国情,“养成日本之内乱”,到那时,也就晚了。3山县有朋认为当下舆论界的混乱与英美学的流行有关。教育以英美学为主,造成知识人思想“错乱”,不修正偏重英美学的教育体制,“错乱”情况终将无法解决。如此往后,日本大乱即将到来。山县以上的话语似乎危言耸听,其实也有道理,他作为日本政府支配阶级中的一员,为求社会的稳定,而主舆论之一律。为此他力主 “变则德国学”,并建议设立“专门政治学校”,培养学生。学校的名称就叫做“德国学校”。4他有设“德国学校大则”云:“变则德国学,以教授政治学”,“毕业年限为五年,前三年为预科,后二年为本科”,“生徒总数四百人,选择能通经史,兼能文章者”,“教员德国人一人,日本教员六人”,“校主为华族又为‘德国协会’”5,“普通科目为除文典之外,逐次学习历史、经济、地理。以此为政治学的基础,省略不急之学科”,并“设翻译科”。6

  面对平地而起的“德学之风”,日本学风没有“一边倒”。当时重要的民权思想家尾崎行雄有写有《德国学与支那学》,发出异响。他说日本一度艳羡洋学。凡洋学者,不管其造诣如何,都委以重任,给予奖励,占官场要冲,而日本传统学问则明显冷落。7他认为事物都会走到它的反面,西学发展到一定阶段,古学回复,这是对欧化思想的反动,具体言之,儒学复兴就是一例。在他看来,儒学的复兴并非偶然,“虽木屑瓦片其稍带古色者,应际遇复古之世而生千金之价,夫带二千年古色的支那(中国)学,焉不得回复声价?”,“更何况儒学千年以来于社会有裨益之功”。8

  显然,儒学复兴一为历史时势所然;二为“古色”久远,身价自高;三为历史上有功于日本。他叹息:如果儒学复兴还说得过去,那么德国学流行,就让人费解。“普鲁士是宇内新邦,论其学艺也只在近日有所发达”,“远不如罗典、希腊、支那、印度之学古老苍茫”。再则,英美学与德国学比较而言,“英美学基于实际”,而德国学总那样虚无渺茫,脱离实际。日本当下鼓励德意志学说,既不为它的“古色”(本无“古色可言”),也不为它的“实际”,那为的什么? “其深意之所在实为吾人难解”!他又说:德国所长在于医学、哲学、理化学,百工技艺于其次,“而政治、经济、法律等则非其所长”。这个国家,学者处专制之下, “无法直言”,纵有敢直抒胸臆者也必受政府“严刑酷罚”,是故博士讲授、学生所学,无非“单纯学理”。而于国家政治不敢置喙于万一。德国讲习实际政治、现实经济之场所几乎没有,偶有涉猎仅“举成败之古迹而示其意”。稍语现实,“必触犯有司之忌讳而危及己身”。9

  尾崎的分析是正确性,日本明治维新后虽一度西学盛行,但统治者很快意识到西学于社会安定有很大妨碍,尤其英美思想于日本多有不适。于是限制自由思想盛行,成为当时政治精英的共识。社会由崇尚英美学,向奖励德学的方向转变,也同样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尾崎打比方:养鸡而驱其下水,必有其惊,且怜驱者无智,“不明事理,于(德国之学)妄加奖励”,也一如驱鸡入水,属无智之举。以 “德国之学”维持社会人心并不可取,德国人性格激烈狂暴,学若有误,未得其“文明之风”,反被其狂暴之风。德国单纯之学理,医学、哲学与理化学等,固可学习,若要振作日本民气,“着实人心”,养成醇厚之民风,德国学也不必学。

  尾崎分析德国情况说:夫“德国之民”,乃未得言论自由权之民,未得充分参政之民,其政府以专制为尚,铁血为政。在此情况下学者不修“实务”,深闭书斋,不问政事,而治“单纯之学理”乃是常理,“故其言虽深,而不切实际”,“其理虽远,而有违于事”。因此日本奖励“德国之学”势必鼓励专制之风,有碍思想播行,有害无利。

  尾崎行雄(1859-1954年)原为进步记者,参与创建立宪改进党。1887年因触犯《保安条约》被逐出东京,后留学伦敦。1898年任文部大臣,随即因发表“共和演说”被迫辞职。20 世纪后,日本向法西斯方向疾走,他致信东条英机表达不满。10

  尾崎主张英美学,反对日本德国学氛围的蔓延,固然与他留学英国的经历有关,然而毕竟不是主要原因,如穗积陈重就有很长的留学英国的履历。想来最主要的乃与其自由主义信仰有关。其实,检阅一部日本现代思想史,既有右翼学派也有左翼学派,纵如马克思主义学派也占一席地位。如果说穗积陈重属于日本的右翼学派,与政府的保守政策保持密切的精神联系,那么尾崎则站在民主派的立场,表现一代自由知识人对日本专制回潮的抵拒。

  尾崎对德国学的论述 ,揭开了日本学术界关于学习德国还是学习英美的大讨论。从思想史的意义上看,这场讨论似无结局。再则,日本政府也早已绕开知识分子在义理问题上的纠缠,奋力踏上“德国之路”。

  1882年,伊藤博文赴欧洲访问,第一站去的就是普鲁士,在那里找到日本宪法的样本。归国后一依德国样式改造政府各部,以后在他与政府的奖掖之下,崇德之风劲吹,直进大学校园。11

  伊藤博文最初设计日本国家体制时就认为,必须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天皇,实现天皇亲政。他认为在以天皇为核心的帝国体制下,所有机构的权力都来自天皇,“对天皇本身或派生出的权力”,除了宪法规定本身之外,任何政治力量都不得干预。议会作为天皇制国家的组成部分,其权力不是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天皇,议会只是天皇的辅助机构。他把这套理论直接贯彻到明治宪法中.从而剥夺了日本议会应有的政治地位与权限。为此他坚决排斥具有明显自由倾向的英国式立宪制,选择倾向于君主专制的普鲁士国家体制。

  可以说日本现代头一个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乃是1850年普鲁士王国宪法和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东亚翻版。其中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强调日本“臣民”(而非“公民”)的权利必须服从德国式的"法律限度"(Gesetzevorbehalt),"日本臣民在法律范围之内有言论、出版和集会的自由"。这样国民的言论权乃存在于宪法法律框架之内,天皇制政府随时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撤回“给予的权利”。12一切已经说明:日本在德国化。

  如同德国宪法强调皇帝的权威,日本宪法也突出天皇的特殊地位。这是因为日本的上层领导在制定宪法就考虑到以下的国情因素:

  日本宗教之力甚微,无一物堪作立国之基础。佛教虽然曾经隆盛并连系了国人上下,但时至今日亦已衰微,应予更替。神道虽亦为基于祖宗遗训,确是祖法,但作为宗教仍缺乏向心力。在我国,唯有皇室可作为基轴。以此,该宪法草案属意强调此点,以期尊重君权并使之无受束缚。13

  当然,这部宪法 毕竟是亚洲第一部现代性宪法。大木雅夫在《法治与德治----立宪主义的基础》一文中描述伊藤博文制宪时的矛盾心境:伊藤博文听过格内斯特( H. R. Gneist )授课,君主主义与立宪主义的内心交叉,形成他的双重政治性格。

  当他与法律顾问摩塞( A. Mosse )和洛斯拉( K. F. H. Roesler )就制宪问展开讨论时也明知开设国会于天皇权利不利。就是德皇威廉姆一世( Wilhelm I )也在这方面提醒过他。他对此也一度困惑过。然而一旦开始逐条审议宪法草案时,他又回到立宪制的本质上来。原案第 4 条有“天皇乃国家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并依本宪法条规行使该权力”一条,对此要不要删除?结果还是伊藤博文表态:“即令统治权本来无限,但既以该宪法限制,则意谓应在其范围内施行,亦即表示统治权不得滥用。故若无‘依本宪法条规’之类文字时则为非宪法政治,而成无限专制之政体。” 以神的身份出现的天皇,被置于宪法之下。天皇在颁布宪法的上谕中也称:“朕与朕之子孙,将遵循此宪法之条章以行使(治国大权)不怠”,表示保证遵守宪法。14

  但尽管如此,明治宪法的局限性是明显的,毕竟是描摹德国宪法的产物,虽说不上是完全的克隆物,而其中国家主义的突出,专制主义的保留则显示日本“半现代化”的特质,说明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日德两国处在现代化旅途中相去不远的梯级之上。

  现代西方文化不是一个整体,概约言之,西方文化可以一分为三:一、英美系的“西方文化”;二、德国系的“次西方文化”;三、原生于德国,光大于俄国的“反西方的西方文化”。

  假如将美英文化看作是西方主体语境,那么德国文化,从来都没有与美英文化合作无间。它是“次西方文化”。

  德国产生过黑格尔、康德、尼采、叔本华、海德格尔、伽达默尔、马克思、韦伯、费尔巴哈、莱布尼兹等伟大的哲学家。当人们为德国在形上学上所做的贡献惊叹不已的时候,也遗憾地意识到这个世界的“思考者”,还真没有产生过象卢梭、洛克那样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这就象阅读日本思想史,感叹这个国家虽然出了个中江兆民,但毕竟不是自由思想洋溢的国度。这里,自由主义受到过太多的压抑,国家主义与绝对主义始终占据不可动摇的主流地位。这样的国家,想象它成为自由主义的东方故乡,是一种奢侈。

  英美系西方文化与以德国为代表的“次西方文化”,同以“西方”冠名,同具经济上的开放主义与伦理上的新教精神,然而最终在政治的原野上分道扬镳。美国文化主张明确的自由理念,而德国文化的深处从来都隐蔽着国家主义的思想规定。为说明这一点可以分析黑格尔的思想。因为德国国家主义大都是黑格尔思想的理论延伸。德国现实政治体制大体是黑格尔等国家理念的实践展开。

  黑格尔“历史哲学的企图都在找出一个统辖全体宇宙的整一的原则,其实全体宇宙有一个整一的原则去统辖”。15朱光潜看到黑格尔整体主义的政治后果,"唯心哲学把全体看得比部分重要,所以在政治思想方面绝对反对个人主义。从这一点看,我们就可以明白何以近代德国的国家主义和俄国的共产主义都与唯心哲学的关。” 朱光潜的社会政治立场的背景是英国自由主义,这一传统不但批判各种集权主义、专制主义,且对“整体主义”哲学也很反感,这决定他甚至把希特勒和黑格尔联系起来。16

  洛克、弗格森开创了自由主义的市民理论。这是一个市民社会先于国家,私人权利对抗国家权力的学说。与此不同,黑格尔论述的是国家主义的市民论,主张国家高于市民社会。如张世英说:黑格尔竭力论证建立君主政体的必要性,并且极力美化它。在黑格尔看来,一国之君就是逻辑上的“绝对理念”,宗教上的“上帝”的化身。黑格尔的这样的观点遭到马克思的批判:“黑格尔力图……把君主说成真正的‘神人’,说成理念的真正化身。”17黑格尔强调君主对于国家大事有最后裁决权,其决断是最高的,最后的。黑格尔反对民主选举制,主张君主世袭制。在他看来“一个家庭据有帝座的独占权利,而且君主的世代相继更有长子承袭法加以限制”,“这就使国家有了一个不可撼动的中枢” 。将皇位奉予一个家族,并不表明国家成为皇帝的私产。“因为皇位并不是统治者个人的私产,而只是交付给皇族的一种信托——确保帝国各阶级的统一”。18

  其他如尼采、马克斯•韦伯等人的思想中也同样可以找到与美英自由主义国家观、政治观微妙相悖之处。其中尼采思想给予德国政治伦理的精神支持更大。尼采的超人哲学,将人作超人与庸人之别,从本质上对现代西方文化中的平等价值给予嘲笑与否定。这样的思想可以不费力地演化为领袖主义、独裁主义与极端民族主义思想,为纳粹思想的出台开凿先河。

  黑格尔及其他德国哲学思想影响着一代政治家的思想。俾斯麦就是一个君主主义者,高唱「上有神、下有王」。他自命为国王的家臣,坚信普鲁士王国的没落即是德意志帝国的没落,因此致力强化王权。在通过一系列政治实践之后,德国式宪法理念与国家思想被用宪法的方式落到了实处。19

  在德国传统中,国王是「神在地上的代理人」( Stellvertreter Gottes auf Erden )。王政复辟时期,中德意志、南德意志的诸部宪法依然强调国王的不可侵犯性。1818 年拜恩( Bayern )宪法规定:“国王为国家元首,集国家全部权力于一身,并且根据自身所定、确定于该宪法文书的诸条文行使这些权利。其人身为神圣不可侵犯。”20

  议会被轻蔑地称为「饶舌小屋」( Quasselbude ),优秀人才并不向往议会,而是集中在行政机构或大学和经济界。这便是第二帝国的宪法现实。 21

  1850年普鲁士宪法颁布,这是一部公开贬黜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系统的宪法。普鲁士宪法颁布后,马克思引证了其中的一个表面化的条文:"每一个普鲁士人都有权利以口述、书写和印刷的方式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马克思接着评说:理想和现实之间、理论和实践之间存在着何等惊人的矛盾。没有当局的许可,你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什么都不能做。“为什么会有这个矛盾呢?原来普鲁士宪章恩准的这一切自由受到一个重大的保留条件限制。这些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被恩准。但现行的法律恰好是专制独裁的法律”。

  至此,德国文化已经与英美系列西方文化产生拉下了极大的距离。德意志帝国与自由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的距离已经不止天壤,已经完全成为“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的国家。”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