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马克思的法与宗教思想的渊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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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马克思的法与宗教思想的渊源

蒋乐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思政部,湖南娄底417000)

中图分类号:B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146-02

摘要:试图从马克思的家庭背景;希腊的自我意识哲学派的观点;中世纪西欧法学派的思想;德国哲理法学派的思想四个方面对马克思的影响进行分析,最后形成马克思的法与宗教的整体思想。

关键词:法;宗教;自我意识;哲理法学派

在过去对马克思的文本研究,重点都停留在国家学说和市民社会的关系等有关问题,很少涉及马克思的宗教与法的思想。这对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研究是不全面的。尽管有学者谈论这个问题,但都回避了其思想产生的渊源,此文试图通过对马克思的文本研究,找出马克思关于法律与宗教的思想产生的渊源.为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研究作出补充和完善,更好的把握马克思整个思想体系的完整性。

一、马克思的法与宗教思想产生的家庭背景

1818年5月5日卡尔.马克思出生在特利尔。马克思的祖父是特利尔的一名犹太律法学家,他的父亲希尔舍继承了祖父的职业,他也学法律,在当地做了一名律师,后来还做了司法参事。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家族里,就有着很深的法学渊源。他的祖辈一连许多代都是犹太律法学家。而后来在1835年,马克思入学波恩大学读书的时候,选择的就是法律,不能不说这与其家庭的影响是分不开的。尽管当时的马克思在学校除了刑法课程之外,并没有花太多的心思去研究法律。但是他的家族影响以及自己在学校里所接触到的法律知识也为后来马克思在研读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打下了基础,更为马克思在后来的法哲学思想理论和国家学说,为后来建立民主政治国家理论奠定了基础,也丰富和完善了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

如果说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与他的家族是分不开的,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说马克思的宗教思想同样与他的家族是有很大影响的。马克思的父亲在1824年接受了基督教的洗礼,并改名为亨利希.马克思。当时的这种改宗基督教是犹太人中间的自由思想者在文化方面进步的表现。马克思的父亲树立了一种现代人文主义思想,这种思想使他摆脱了犹太教的一切偏见。他的这种自由当作一宗宝贵的遗产留给了卡尔.马克思。为马克思后来树立了一个宗教与政治的分离思想奠定了基础。马克思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将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进行了比较,盛赞了伊壁鸠鲁的自由观和反抗宗教神学的启蒙精神,这篇论文被称作“自由哲学的宣言”,为马克思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奠定了基础,也为后来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宗教和民主法制的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希腊的自我意识哲学派的观点

古希腊的自我意识学派没有产生过像最古的自然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和赫拉克利特或较晚的思辩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那样的天才的代表人物,但是这些学派仍然起过巨大的历史作用。他们产生了原始的基督教,受苦难和被压迫的人们的宗教,这个宗教只是在它堕落为剥削者和压迫者的宗教之后,才承认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权威。尽管黑格尔曾以否定的态度对待自我意识哲学,但他也承认,在罗马世界统治者的暗无天日的压迫下,个人的内心自由是有着重大意义的。黑格尔这里说的个人的内心自由就是人的内心的一种宗教的信仰自由。而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就是以希腊的自我意识哲学的观点来武装自己。当然青年黑格尔派鲍威尔、科本也倾向于希腊的自我意识哲学。同样的问题也吸引着马克思的思考,“他既不到宗教这个歪曲形象的凹镜里,也不到专制君主的无谓的哲学空谈里去寻求人类自我意识这个独一无二的‘至上的神’,他宁可去追溯这种哲学的历史根源,把这种哲学看作理解希腊精神的真正历史的钥匙。”①在这里,马克思就已经认识到了宗教的客观根源,为以后的反宗教,提倡自由的思想奠定了基础。

三、中世纪西欧法学派的思想

从法学史角度看,西欧的中世纪法学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中世纪前期(5~11世纪)为法学的受挫时期,中世纪后期(11~17世纪)为法学的复兴时期。随着基督教势力的扩张,教会与王权的结合,西欧宗教世界帝国的形成,法学的发展也受到了神学的冲击而不能独立。如同恩格斯所言:当时“政治和法律都掌握在僧侣手中,也和其他一切科学一样,成了神学的分支,一切按照神学中通行的原则来处理。教会、教条同时就是政治信条,圣经词句在各法庭中都有法律的效力。甚至在法学家已经形成一种阶层的时候,法学还久久处于神学控制之中。”②直到西欧法学复兴时期的注释法学派的发展后,才推动了当时教会法令的汇编、整理和教育活动。意大利一所修道院附属学校的教会法教师、修道士格拉梯安努斯(Gratianus,也译为格拉奇,约1179年去世)就参照注释法学派的方法写下了《矛盾之教会法令调和集》,促进了教会法学的成熟。中世纪天主教的神学和哲学在托马斯宏大的思想体系中达到了顶峰。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他的思想体系乃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一种巧妙结合的表现。他的法律是由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组成的。而马克思在以后的分析法与宗教的关系时就主要是沿着这样一条线索来分析现状的。揭示出宗教对法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的控制作用,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各方面影响,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四、德国哲理法学派的思想

1.黑格尔的法与宗教思想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派的著名代表。综观黑格尔的整个哲学思想体系,我们就可以看到,黑格尔的宗教哲学是其绝对精神的组成部分,处于最高位置。而其法律思想则主要体现在他的客观精神里,居于宗教哲学之下。他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就阐述了宗教与国家和法之间的关系。后来,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充满了批判的、革命的哲学的天才光芒,有着深刻、丰富的内容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挖掘。他就宗教与国家和法的关系指出:“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③针对黑格尔把宗教和君主制,把上帝和君王联系起来的看法,马克思把反宗教与反君主制结合起来的。在谈到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时,马克思同样对黑格尔进行了严厉的驳斥,认为“黑格尔的伦理理念的现实在这里成了私有财产的宗教”。④指责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观点,把经济的基础地位和宗教的这种思想意识范畴的位置颠倒过来了。同样为后来马克思阐述宗教与法的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黑格尔哲学是一个庞大的哲学体系。特别是在后来黑格尔哲学分裂成几个派别,在青年黑格尔派里,以施特劳斯、鲍威尔为首的批判活动首先就发生在宗教领域里。他们分别著作了《耶稣传》、《对福音作者和约翰福音史批判》对《福音书》进行了驳斥。这也就说明黑格尔的哲学对于当时的黑格尔信徒来讲已不再是神圣的了。此时的马克思也不例外,他吸取了费尔巴哈的精华。

2.费尔巴哈的法与宗教思想

费尔巴哈是继黑格尔之后德国古典哲学派的又一位典型代表,也是对马克思影响非常大的哲学家。他是一个旧唯物主义的哲学家,但是他的思想却有着灿烂的光辉。马克思吸取了他的精华部分,批判了他关于宗教与法的思想。在费尔巴哈看来,犹太人的宗教就是一种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的工具,它与国家和法是不相融的。它的存在将漠视一切外界的因素。马克思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宗教跟国家的完备性并不矛盾。犹太人、基督教、一切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就是国家摆脱犹太教、基督教、一切宗教而得到解放。当人还没有摆脱某种限制的时候。国家就可以摆脱这种限制,这就是政治解放的限度。”⑤马克思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⑥在考察基督教比犹太人更易于获得解放这个论点,马克思则同意并超越了费尔巴哈的看法。在后来,马克思就私有财产的问题进一步发挥了这个思想。当国家宣布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宗教信仰为非政治的差别时,认为每个公民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参加者。也就是说明人民的政治地位不受宗教信仰的影响,而是通过法律来保障。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第7条指出:“所以,费尔巴哈没有看到,‘宗教感情’本身是社会的产物,而他所分析的抽象的个人,实际上是属于一定的社会形式的。”⑦其实在费尔巴哈的宗教哲学里,虽然与黑格尔的宗教哲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费尔巴哈的宗教哲学里显露着费尔巴哈对宗教的真实态度。他并不希望废除宗教,而只是希望把宗教完善化。

费尔巴哈在学术上最大的贡献在于他对神学的批判,他的主要著作《宗教的本质》、《基督教的本质》、《宗教本质讲演录》,对神学的批判达到了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最高水平。费尔巴哈认为,自然宗教是人类最老的和最初的宗教,自然界始终是宗教崇拜的对象。因此,就设想在这些自然现象、自然物中有一种超自然的力量在统治着,这就是后来许多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所关注的自然法。

马克思的法与宗教的思想渊源是我们解读马克思的原著,了解马克思的法与宗教关系的思想内容的一个基本的前提。它不仅关系到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也关系到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大厦的建立和完整。因此,有待于我们对其进行更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

作者简介:蒋乐蓉(1978—邵东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思政部,讲师,哲学硕士,法学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法学理论。

注释:

①弗.梅林著.马克思传.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36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00页.

③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281页

④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73页

⑤弗.梅林著.马克思传.论犹太人问题.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93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一卷.第443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三卷.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