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11-22
/ 2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问题探讨

杨涵

兰州新区商贸物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兰州730314

摘要:近年来,我国建筑行业迅速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现象愈发普遍。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多项制度构成的司法鉴定系统工程,其中管理体制是其核心制度。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运行过程中,偶尔会出现司法和行政机关管理权不清晰、执行力不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不但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功能与优势,容易在诉讼过程中产生新的矛盾、冲突和纠纷,该类鉴定的管理体制应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及其应用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

1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分类

1.1建筑工程施工阶段质量鉴定

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出现的质量问题主要来自于施工管理和质量控制措施不利、技术,设备落后、施工人员技术水平低下甚至偷工减料等方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第5.0.6.1条: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值得注意的是,此标准中“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未特指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检测机构,而是在建筑工程专业范围的相应资质。

1.2既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既有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包括:(1)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鉴定,如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开工手续,质监部门未能及时介入监督管理的工程,需要对其施工质量进行复核、检测、鉴定。例如:近年来,随着国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规建设的厂房、住房等建筑查处力度加强,一些前期手续未能完善的建筑,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求取得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2)既有建(构)筑物安全性、可靠性鉴定为建(构)筑物后续使用、改造、重建等活动提供依据。

1.3建筑工程灾损鉴定

自然灾害、人为破坏、事故破坏引起工程的不利后果,一般有:超过规范允许范围的沉降、移位、倾斜、裂缝、火灾、雪灾、爆破振动损害、振动损害及碰撞损害等。

1.4建筑工程其他专项鉴定

建(构)筑物渗漏鉴定、建筑日照间距鉴定、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鉴定、建筑材料鉴定、工程设计工作量和质量鉴定、周边环境对建设工程的损伤或影响鉴定等。

2目前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现状分析

2.1权威性方面

目前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迅速,机构数量越来越多,但机构的能力水平却参差不齐。以笔者所在的城市为例,近几年中每年都会新增1~2家司法鉴定机构。众多的机构一拥而上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部分检测机构只是为了提高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而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因此,笔者建议控制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对已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采用评级制管理。

2.2专业性方面

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需要以极高的专业素养解决专门问题,而司法鉴定人资格申请掌握在行政单位手中,行政单位能在法律层面和鉴定程序层面对司法鉴定资格申请人进行审核,但在专业方面却不能进行相应把关。有些检测机构并不具备应有的专业技术水平,尤其在安全性鉴定、可靠性鉴定、灾损鉴定方面。如为避免责任故意夸大建筑的危险性,不需要加固的鉴定为需要加固,不需要拆除的鉴定为拆除,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无端浪费。

2.3相关费用方面等

(1)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或指导意见,目前一般参照检测收费标准执行。因此在实践中,常出现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收费标准差异过大、不同机构间进行恶意价格战、低价者中标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形象(2)未建立完善的鉴定人出庭费用标准,司法鉴定人为出庭质证的付出未能体现出应有的回报。(3)未通过立法保护鉴定人隐私、权利及人身安全。应加强培养鉴定人的自身素养和社会责任感,从而有效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人的出庭率,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

3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应用分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性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所以司法鉴定人采用何种方法、规范进行检测鉴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并与委托方进行良好沟通,以确保结论的客观、公正、科学。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早期建筑回迁楼进行工程结构鉴定。同样司法鉴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第一,选用什么规范?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可以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也可以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采用不同的规范可能会有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违背实际条件地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则可能激化加剧原被告矛盾。所以委托方需要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良好的沟通,明确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所依据的检测规范。第二,选用哪个规范版本?旧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是采用新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5),还是采用老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显然选用前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选用后一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能够满足规范要求。若从双方关心目前回迁楼结构是否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宜选用现行规范。同样,为了避免以后由于鉴定结论而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对采用的规范有异议,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与委托方沟通后进行明确。因此,在关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对选用的标准和规范一定要慎重。

结束语:

当前,司法鉴定整体制度改革仍在进一步深化中,完善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赖于鉴定法治的建设,有赖于司法鉴定改革新成果的运用,还有赖于紧紧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两个司法活动永恒主题和最高追求来开展鉴定工作,从而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公信力,以期突现其在建筑工程质量诉讼中对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廷芥,赖木顺,黄建学.浅议建筑工程管理改革——以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为视角[J].中国司法鉴定,2016(1):92–94.

[2]唐为明.建筑工程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国司法鉴定,2013(5):7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