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6-16
/ 2

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

陈媛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政府危机管理需要完备的应急法律体系来保障。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如果没有有效的应急法制体系应对,那么突发事件造成的混乱局面难以想象。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当中有很多知识都可以运用到应急法制体系当中,但这种应用不是简单的参照,因为突发事件应急法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必须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补充,才能使应急法制建设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本文对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完善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关键词】应急法制建设;问题探讨

“应急法制就是现代国家在面对突发紧急情况时运用行政权力来保障社会的秩序正常运行和国家的稳定,消除危险,从而实现国家权利之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应急法制是国家处于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政行为。

1.应急法制的主要特点

与相对正常状态下的行政行为比,应急法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优先性。由于情况紧急为了缩小损失所以采取的行为通常需要牺牲公民的其他权利。比如各地发生暴雨时许多群众被强制要求进入安全的地方以免被洪水冲走,这似乎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但是为了保护更大更优的权利——人们的生命权,所以政府必须采取以上的措施,这就是应急法制的优先性。二是极大的紧急性处置性。应急法制突出“急”,所以当面对突发事件时政府必须灵活应对、紧急处置,就算在某一领域国家的法律已经有了规定也可适当的变通,从而达到保护总体利益和大多数公民权益的要求。三是强制性和权威性。在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许多行为或决定都是为避免险情的扩大而必须强制实施,如果犹豫导致耽误抢险时机则必然会使险情恶化。因此,紧急状态下政府的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而且兼顾总体的利益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四是程序的特殊性。许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领域并没有相应的法规,但是事后国务院会颁布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特殊时期的行为,以促使紧急情况发生后能高效应对,并保障当时的行为的合法性。五是社会配合性。在紧急状态下政府实施的各种行为需要得到各方的积极配合与帮助。如果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各种措施只有政府的努力没有群众们的积极配合效率将非常低下。

2.应急法制的现状分析

我国应急法制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2.1公共应急法制的立法

在这一方面我国的立法比较缺少,而且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法条规定的内容模糊不清以及立法方面的滞后,要求我国立法者们必须加快完善应急法制的立法。

2.2公共应急法制的执法

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时要有明确分工以及执法的程序规定,并且权利的实施要有切实有效的监督。但是在应急法制执法时连最基本如何分工都没有很好的规定,更加不要提及关于权利实施时的监督问题了。

2.3应急法制的守法及宣传、教育

应急法制的守法除要求公民守法,还要求行政主体注意行使各项行政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只有行政机关带头守法,才能使得整个社会对守法工作的重视。应急法制的宣传及教育问题对应急法制的守法非常重要,而且也有利于应急法制预报机制更加有效的实施。

2.4应急法制的司法

这主要是在紧急状态下对于行政纠纷的紧急处理。只有很好的处理这些纠纷,政府才能更有效的去处理突发事带来的其他问题。对于发生行政纠纷时,国家行政机关需要如何赔偿、补偿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机关在应急法制司法实践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2.5应急法制实施的环境

首先是社会环境,要求我们要加强人们对于应急法制重要性的认识,同时也要提高社会对应急行为的适应度、配合度,这样才有利于应急法制的实施。其次是政策环境,政府要制定相关的有利于辅助应急法制实施的政策。

3.我国应急法制的完善对策

3.1健全应急法制立法

我国在相关的领域中,还缺乏一些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急处理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可能导致险情变的不可控制,也可能使政府行事谨慎,但这样往往又使突发事件没有办法得到及时的处理。所以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应急法制立法:

3.1.1应急法制入宪法

现行的宪法中只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力的第二十条规定了其可以决定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没有在其他地方再具体规定紧急状态制度的内容了。且宪法中即使是这里提到应急法制相关的概念,也不是为了强调应急法制的重要性,这导致立法者们不重视这一制度,没有积极加以完善。因此,必须先将应急法制写入宪法,提高其地位,才能使整个社会加以重视,同时也有利于改善紧急状态下各种法律的实施环境。

3.1.2理清应急法制体系

要以《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基础清理现有的应急法制规范。第一,我国应急法制领域许多方面都是空白的,比如近年国际社会频发的恐怖活动的相关立法在我国应急法治领域是空白的,立法基本上是等到问题出现了才会进行。我们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应急法制领域的立法体系,结合我国实际需要,进行应急法制空白领域立法的查漏补缺。第二,理清我国应急法制当中的相关法律使其能够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我国应急法制领域许多立法是相互冲突的,我们必须清理冲突,全面协调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应急法制领域的法律进行评估,总结不足之处加以修改。第三,我国的很多应急法制领域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但是现实中公民很难找到这个所谓的“相关部门”,所以要加快对这一方面的理清,注重我国应急法制中的法律关于程序方面的规定。

3.1.3健全危机管理监督体制方面的立法

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时容易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尤其是在紧急状态下。由于紧急状态下行政应急原则的存在,行政主体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以及广大人民的利益会采取紧急措施,有时甚至会停止行政相对人一些宪法权利或者法律权利的实现。所以加强危及管理监督机制方面的立法在整个应急法制领域也是不可缺少的。

3.1.4加强紧急情况下行政程序方面的立法

虽然我国在具体的行政行为法中对一些领域的行政程序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当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这些规定的适用性不强。所以我们要通过立法来规定紧急状况下行政行为程序,使得行政权力有序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侵害相对人的利益。

3.2规范行政强制的运用

在面对突发事件时我们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来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的运用,具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尽可能少用直接强制手段而尽量使用间接强制或者其他方法。因为直接强制很容易侵害人们的合法权益,也会使行政主体双方形成对立的局面。所以要选择适度的行政强制手段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再者,运用行政强制时必须坚持明确以下内容:控制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同时切实有效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采取行政强制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把国家的行政强制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的同时,结合实际事件尽量采取高效的手段。最后,明确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并落实到《行政强制法》的实施过程中。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主要体现了五种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行政行为适当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法的一大亮点,体现了我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基本需要,同时也是行政强制行为本身所要求的。

3.3规范国家赔偿与补偿机制

第一,要完善应急法制中的国家赔偿与补偿问题首先要区分赔偿与补偿的性质。不要政府给了钱就以为是赔偿,把事故责任就归于政府,只有明确国家赔偿与补偿的区别才能正确适用法律。第二,我国关于应急法制领域国家赔偿的问题主要是在《国家赔偿法》中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在该领域的有些赔偿关系也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就比较的散乱,所以适用时要分清政府到底是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产生的行政法法律关系中,还是处于民事法律关系之中,正确判断适用的条件,不能随便的适用法律,有冲突时要仔细考虑适用哪种法律更合理,回到适用范围的基本点考虑。第三,关于我国应急法制领域的补偿方面的规定是空白的,我们必须加快完善,如制定一些补偿的条件及标准使得补偿也能和赔偿一样做到公正、公平。这样不仅可以使得人们在受难后得到合理的补偿,也使得政府不至于浪费财政随便发放补偿款。

4.结论

在推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背景下,政府危机管理需要完备的应急法律体系来保障。面对重大突发事件,如果没有有效的应急法制体系应对,那么突发事件造成的混乱局面难以想象。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当中有很多知识都可以运用到应急法制体系当中,但这种应用不是简单的参照,因为突发事件应急法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必须对这些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补充,才能使应急法制建设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张峰.浅谈我国法制制度的完善[J].中国市场.2017(06).

[2]马海涛.关于我国应急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J].法律天地.2017(05).

[3]诸晓菁.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J].政府采购.2017(02).

【作者简介】陈媛旎,女,1991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