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研究综述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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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研究综述

孙铭璐陶梦瑶马骏扬

江苏省南京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苏南京210095

指导教师李明

摘要:我国拥有众多历史文化名村,它们是各地传统文化、民俗风情、建筑艺术的鲜活载体,其中包含众多历史文化遗产且类型丰富,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对保护我国的遗产资源和传承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梳理了相关文献,从历史文化名村及相关概念、保护的研究现状、现存问题及建议几个方面,对当前研究现状做出综述。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综述

历史文化名村中的文化遗产众多且类型丰富,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历史文化名村这一概念是近些年新提出的,对于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研究还不成熟,其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分析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状况,寻求相关建议。

一、历史文化名村及相关概念

(一)历史文化名村概念界定

历史文化名村的提法是我国独有的,国外一般称为历史小城镇和历史古村落等。2002年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历史文化村镇做出了较明确的定义:“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村庄”。2008年正式执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重要内容:保存的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沉淀;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历史上有特殊地位,或发生过重要事件,或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工程,或能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民族特色。

历史文化名村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聚落形成和演变的历史过程,[1]是富有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的村落形态的真实记录与展现。

(二)相关概念

1、古村落

古村落是指民国以前建村,保留了较大的历史沿革,即建筑环境、建筑风貌、村落选址未有大的变动,具有独特民俗民风,至今空间结构保持完整,留有众多传统建筑遗迹,且包含了丰富的传统生活方式。[2]作为“聚落”的一种形式,古村落主要体现村落的古老性和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3]刘沛林学者认为历史文化名村与古村落概念是一致的,只是历史文化名村更强调村落的历史文化特征而已。[4]

2、传统村落

在关于传统村落调查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传统村落是指村落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应予以保护的村落。”之前,人们通常把历史遗存下来的村庄聚落称为古村落或乡土建筑。[5]传统村落是以村落民居建筑和村落民风民俗为主的乡村人文景观,往往较为完整的保存了某一段历史时期的建筑、环境风貌,负载着丰富的历史、建筑、文化等价值。传统村落是一种生活生产中的遗产,同时又饱含着传统的生产和生活。[6]传统村落比较历史文化名村,更强调保护和发展农耕文化聚落载体的完整存续状态,在加强村落物质形态保护的同时,特别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5]

历史文化名村、古村落、传统村落都是历史悠久、历史遗存丰富并且保存较为完整的村落。相较而言,古村落是强调村落的历史性,历史文化名村更强调村落的文化性,是古村落中的精华,更具有代表性,而传统村落还强调村落生产生活系统、农业文化的活态传承。此外,历史文化名村是一个法定概念,还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其认定条件也更为严格,古村落、传统村落的范畴则更为宽泛。

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研究现状

我国对历史文化村镇保护首次提出是1985年在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叙述中体现的。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关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核定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2003年,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公布,标志着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的正式建立。[7]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公布执行。

(一)保护对象

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看,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对象包括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村落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等。

著名的古村落保护专家冯骥才认为,古村落是物质与非物质遗产的综合体,它既包括了以物质形式凝固下来的“躯体”部分,也包含了大量靠人的言行传承下来的“灵魂”部分,比如各种民俗、民族艺术。[8]梁灶群学者提出了历史文化名村的整体保护,要“形”“神”兼备,其中,物质遗产的保护包括:各类建筑物;生活、生产设施;居民的日常用具;历史、生活、生产劳动、民俗等一切有意义的印记;环境。非物质遗产的保护包括民俗、特殊工艺、传统手工业生产等。[9]

村落的历史风貌与传统格局也是重要保护对象,对此,学者林诚斌提出保护村落形态:村落的总体布局形式、整体外观形态以及街巷、民居、水系等要素的空间格局。[10]还应注重历史文化的传承,除了民风民俗之外,还有相关历史人物、著作、典故传说等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的传承。

(二)保护原则

1、整体保护

历史村镇,作为一种涵括多种类型的复合遗产,其价值在于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9]整体保护要求保护各类文化遗产,维持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完整性;保护村落及周边的自然环境;维系村落的历史风貌和空间形态;传承历史文化。[11]

2、动态保护

随着社会进步,历史文化名村中村民的生活也在不断变化,保护应建立在目前客观实际需要和未来发展趋势相协调的动态思考基础上,[12]必须针对村镇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相应的发展和保护政策。[13]民俗、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村落的生产生活系统、文化内涵等也需要动态的传承与保护。

3、村民参与

对于任何形式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是基于本地区、本民族自觉和内在的意愿,不能单靠外在的强制性力量来限制。民众作为村镇的创造者和传承者,是村镇真正的主人,应让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并成为保护、管理的主体。[12]

三、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现存问题

目前,我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虽然取得很大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两大层次:保护规划失位(物质性过程)和运行保障体系的缺乏(社会性过程)。主要有重申报、轻维护;重开发、轻保护;重旅游建设、轻历史文化等。[14]

(一)整体保护不足

整体性保护不足是现阶段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共性问题,仍普遍对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古建筑保护较为重视,忽视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忽视对生活真实性的保护。[15]目前即使是对村落的整体性保护,也只是很多要素孤立地各自成体系进行保护。欠缺从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对村落要素与所在系统内在协调机制的研究。[16]

(二)保护意识薄弱

游客和历史文化名村里居民的保护意识都很淡薄。对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对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不仅缺乏自主保护行动,甚至还存在破坏行为。

(三)规划不到位

规划是保护历史文化名村的指导与依据,然而目前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滞后,保护措施不到位,忽视了名镇名村的整体性保护,保护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有待提高。[17]

(四)破坏仍然存在

一些村落过度开发,不合理利用,造成很多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传统村镇的格局与风貌遭到破坏。[17]部分村民的保护意识薄弱,产生建设性破坏。还有因整体保护不足,忽视某些遗产而造成了破坏。

(五)法制、监管体系不完善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制体系不完备,专门适用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的法规仅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监管体制也不健全,对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开发活动的管理不到位。

四、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建议

(一)完善规划

认真编制规划是有效保护历史文化名村的基础,也是保护的有效措施。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应重在“保护”,规划编制要坚持原真性、整体性和持续性。[10]以建筑保护、城镇规划、历史、艺术、社会、经济、生态等多领域的学者组成多学科的专家组来拟定保护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是国外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15]

(二)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

坚持整体性保护原则,不但要求保护好村落中现存的各种物质和环境要素,还应将其视为一个整体,保护和构成其特色和风貌格局的真实性、存在性和完整性。[12]要特别注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环境、传统格局和空间形态以及村落精神文化内涵的保护与传承。

(三)树立保护观念

各级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不能以牺牲文化来为经济建设服务,也不能借文化之名片而追求经济利益,[18]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对广大群众宣传教育,让人们认识到历史文化名村的价值与保护意义,建立保护意识,促使更多自愿、自发的保护活动。强化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形成保护古村落文化的良好氛围。[18]

(四)强调村民参与、村落发展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中要充分发动村民参与,不仅要让村民树立保护观念,还要向他们传授相关理论知识与实践方法,健全村民的保护参与机制,建构起村民参与的保护模式。[19]

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及村民生活之间相互关联,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古村落保护的重点。[19]保护规划不能只考虑古村落的保护,还要为当地村民提供发展的机会,只有从发展的角度切入古村落的保护,保护规划才有现实性。[20]

(五)完善法制、监管体系

现阶段,有关历史文化名村的法律仅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所以,不但要贯彻落实现有法规,还要做好配套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同时要完善监管的体系,加强动态监管措施。

五、结语

历史文化名村中的文化遗产众多而且类型丰富,是我们宝贵的财富。但现阶段的保护重点集中于对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古建筑的保护,缺乏对历史文化名村的整体保护。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加强对各类文化遗产、村落的空间形态、传统格局的保护、精神文化内涵的传承,完善村落的整体保护。而在保护工作中,要加强保护意识的树立、村民参与,还需注意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协调。

参考文献:

[1]陈甲全等.古村落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学,2008,36(23).

[2]朱晓明.试论古村落的评价标准[J].古建园林技术,2001(4).

[3]王小明.传统村落价值认定与整体性保护的实践和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3,34(2).

[4]刘沛林.古村落:和谐的人居空间[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5]胡燕.传统村落的概念和文化内涵[J].城市发展研究,2014(1).

[6]刘沛林.论中国古代村落规划思想[J].自然科学史研宄,1998,17(1).

[7]赵勇.我国历史文化村镇保护的内容与方法研究[J].人文地理,2005(1).

[8]王恬.古村落的沉思—中国古村落保护(西塘)国际高峰论坛论文集[M].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

[9]梁灶群.试论历史文化名村的整体保护—以广东四会扶利村为例[J].神州民俗,2012(2).

[10]林诚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及其保护对策[J].古今农业,2010(2).

[11]曹昌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及对策[J].中国名城,2011(3).

[12]杨大禹.对云南历史文化名村城子村的保护研究[J].中国名城,2012(7).

[13]张强.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研究[D].西安:长安大学,2009.

[14]李晓源.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过程框架研究[J].小城镇建设,2012(6).

[15]赵勇.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小城镇建设.

[16]蒋非凡,吕红医.基于耦合理论的历史文化名村特色价值保护研究—以方顶村保护规划为例[J].南方建筑,2016(1).

[17]孙安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存在问题不容忽视[J].中华建设.2009(2).

[18]郑土有.“自鄙”、“自珍”与“自毁”—关于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07(2).

[19]熊超,夏健.村民参与式古村落保护模式研究—基于社会网络的建构[J].现代城市研究,2016(1).

[20]罗长海,彭震伟.中国传统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的机制探析[J].上海城市规划,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