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中的暴力致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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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中的暴力致死

孙书强

孙书强SunShuqiang

(兰州大学法学院,兰州730000)

(LanzhouUniversityLawSchool,Lanzhou730000,China)

摘要:在一起因索债而致受害人死亡的刑事案件中,有人认为被告构成绑架罪,有人认为属于非法拘禁,还有人认为应按故意杀人惩处。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Abstract:Inacriminalcase,thevictimwasdiedbecauseofdemandingpaymentofadebt.Somepeoplethinkthedefendantscommittedkidnapping,somesaytheywereguiltyofillegaldetention,andstillotherssuggesttheyshouldbeconsideredintentionalhomicide.Thenhowtoidentifyitintheend?

关键词:索债;非法拘禁;绑架;故意杀人

Keywords:dun;illegaldetention;kidnap;intentionalhomicide

中图分类号:DF7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07-0322-02

1问题的引出

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即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即构成故意杀人罪。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张二成没有按时归还借王学明的5万元钱,王学明因此误了一笔生意,并损失定金5万元。王学明多次向张二成讨要借款及口头约定的损失赔偿共计10万元,可张二成就是赖着不还。气愤不过的王学明与妹妹王玉丽、妹夫李刚经过商议,于2009年8月25日下午,把张二成从其家中叫出,打的来到李刚家。一进门,三人就把张二成结结实实地反绑了起来,嘴里也塞上了毛巾。然后,王学明吩咐妹妹、妹夫看护张二成,自己到外面去给张的妻子打电话要钱。

王玉丽坐了一会儿就进卧室上网去了。蹲着的张二成趁站在面前的李刚不注意,突然用头猛撞李刚的小腹,正好撞在李刚的裆部。毫无防备的李刚被撞着了阴茎及睾丸,一屁股坐在了地上,疼痛难忍的他恼羞成怒,顺手抄起手边的一根拖把棒朝张二成身上抡去。张二成一闪,拖把棒“当”的一声打中了张二成的左太阳穴。张二成“呜哇”惨叫一声,倒在地上。疼得满头大汗的李刚顺势躺在地上,双手捂着裆部,浑身战栗。过了一会儿,待稍稍缓过劲儿,李刚扭头一看,张二成一动不动,感觉情形不对,急忙爬起来,只见张二成侧着身子,两眼圆睁,一副痛苦异常的表情。把手伸到他的鼻孔下一探,已经没有了呼吸。李刚急忙喊出了王玉丽,两人七手八脚给张二成解开了绳子,千呼万唤,可是张二成已经没有回应了……接到妹妹电话的王学明来不及细问,急忙拨打120叫救护车,然后又拨打了110,向公安机关自首。但张二成终究没能抢救过来……

王学明等三人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作案的经过。但对该案定性时,出现了不同的意见:①三被告索债的数额已经超出了合法债务(5万元)的范围,三被告应以绑架罪惩处。②三被告索债的数额超出合法债务的部分(5万元),属于非法债务。三被告以索债为目的,应以非法拘禁论处。③三被告在索债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案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④三被告的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为追讨正常的5万元债务的行为,按非法拘禁罪处理;向受害人家属索取另外5万元的行为,按绑架罪论处。应对三被告数罪并罚。

综合上述意见,可以归纳出两个焦点:第一,三被告索取超出合法债务的部分的行为应如何看待?第二,李刚致张二成死亡的情节如何定性?

2案情分析

关于焦点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即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近年来有学者认为,行为人以“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方式索取债务(包括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的,不能根据刑法第38条第3款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概以非法拘禁论处。辨别该类行为属于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不能仅以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债务为唯一标准,更应考虑行为本身对人身自由的剥夺程度、对人身安全的威胁程度”。①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或单方面主张的债务,以实力支配、控制被害人后,对被害人使用了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或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宜认定为绑架罪。

就本案而言,因张二成已死,没有证据证明张二成曾答应“若不及时还款,就赔偿王学明的损失”,但王学明要求张二成赔偿5万元损失之债务并非完全虚构。所以,王学明多要的5万元钱属于单方面主张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另外,三被告以索债为目的,并未对被害人使用超出“非法扣押、拘禁”程度的行为,也未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因此,三被告索取超出合法债务的部分的行为仍属于非法拘禁。

对于焦点二,分歧在于对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的不同理解。学者们的观点主要有:①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而非注意性规定,即只要非法拘禁的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即使没有杀人的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②②该规定的情形“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存在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③③该规定指的是“非法拘禁(行为人)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所必须的范围的暴力致人死亡,而没有杀人故意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④④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将他人致残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情形。”⑤⑤“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是要伤害受害人甚至是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已经超越了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就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⑥⑥“这里规定的是非法拘禁的转化犯,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与死亡结果具有故意心理。”⑦⑦“如果行为人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杀害被害人的,则已超出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对行为人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⑧

可以看出,对非法拘禁行为人因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而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行为人应有致被害人伤残或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而且,多数学者认为,该暴力是超出非法拘禁所必须的范围的行为,通常是行为人出于索债未果而恼羞成怒、逞威风、逼取口供、发泄前怨等原因而对已被控制的受害人以近似随意的殴打。

本案中,初看起来,李刚致张二成死亡的行为,属于超出非法拘禁所必须的范围的暴力行为。但是,细研本案案情,可以看出:第一,李刚用拖把棒击打张二成的行为,不是控制张二成后的随意殴打行为,而是在裆部遭到张二成的突然撞击、疼痛难忍的情况下,下意识地拿起手边的拖把棒进行还击。第二,李刚下意识地用拖把棒击打张二成,只是想击打张二成的身体,并没有想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弯着腰的张二成的躲闪,才击中了他的太阳穴部位。因此,李刚的行为,仅有伤害的想法,而无杀人的故意。另外,李刚伤害张二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三人共同犯罪的范围,是李刚一个人的行为,应由李刚对此承担责任。

3结论及启示

本案三被告拘禁张二成索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李刚击打张二成致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对李刚,应实行数罪并罚。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犯非法拘禁罪,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情形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对行为人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还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667.

②同①:665.

③袁登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系列②刑法48讲(第七版)[Z].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244.

④刘风科.2010年指南针司考系统强化班讲义—刑法[Z].www.zhinanzhen.net第100页.

⑤陈建清,王学沛.刑法分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149.

⑥贾宇.刑法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390.

⑦屈学武.刑法各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67.

⑧王作富.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72.

作者简介:孙书强(1967-),男,河南洛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