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存在的根源及对策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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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存在的根源及对策分析

刘书兰周玲

刘书兰周玲武汉纺织大学

随着中国参与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日益加深,国际跨国公司进一步争夺中国市场的竞争不可回避。而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不断滋长,不但会损害中国市场信用,降低中国的竞争能力,而且还严重影响中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形象。因此,如何清除这一危害“市场信用”的毒瘤,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需要下功夫解决。

一、近年国外企业商业贿赂案件回放

1978年12月13日,在新中国成立后绝迹了30年的可口可乐和中粮总公司达成协议,重返中国。此后,全球知名的跨国公司相继进入中国市场,这其中包括德普、AGA、朗讯、IBM、西门子、丹尼森、瑞辉等。这些公司不仅带来了投资,更被寄望于将市场经济中公平、公开的竞争精神与商业伦理也植入中国市场,因此也被渴望成功的中国企业奉为偶像。如今,这些曾经的偶像在中国市场先后被卷入一件件的商业贿赂案中。

近年来,一些跨国公司在华企业涉及商业贿赂问题一直引人关注。从2005年美国司法部处理德普、朗讯贿赂案,到2008年底庭外和解的西门子案,到2009年7月力拓侵犯中国企业商业机密案,再到2010年美国司法部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指控戴姆勒(DAIMLER)“为获得海外合同而舞弊及篡改账本”案,在美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法庭正式开庭。另外,一份由美国司法部确认的CCI(美国控制组件公司)系列行贿案于2010年7月公布,爆出中国有19家大型企业涉嫌受贿,而一度给中国带来信心与荣耀的中石油、中石化也再次进入了受贿名单。

一份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研究报告显示: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一直呈上升趋势,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起腐败事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教授对跨国公司在华行贿的案件进行了梳理(见表1),按照中国媒体曝光的案件,和美国证监会和美国司法部网站披露的文件逐一核实,最终确定11家跨国公司的在华行贿行为遭到美国制裁。

商业贿赂已成为破坏市场信用的毒瘤,不仅背离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要求,也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对技术进步、产品质量提高、产业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都有极大阻碍作用。比如拉美国家在战后曾创造过经济奇迹,但因其经济领域中后来贿赂成风,腐败盛行,导致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经济增长出现长期停滞。

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的频繁发生,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这不仅给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负面影响,破坏了中国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还会诱发仇富、仇官心理,影响社会和谐,严重地损害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与声誉。

二、剖析商业贿赂存在的根源

(一)利益的诱惑与驱动

马克思早就说过:“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只要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百分之二十,就会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就会铤而走险;有百分之百,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百分之三百,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

目前,中国是很多跨国公司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在华市场和利润是考核他们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商业贿赂只是跨国企业在中国精心布局的利润榨取链条上的“冰山一角”。曾轰动一时的“朗讯案”,就是被占全球电信市场10%~15%的份额的中国电信市场散发出的巨大诱惑而以身试法,在2000~2003年间利用315次旅美“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出资千万美元,行贿近千人次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和企业技术人员,安排他们及其家属前往美国夏威夷、拉斯韦加斯和纽约等地旅游观光。朗讯的财务报告也显示,中国市场已经成为其在全球的第二大市场,远远超过美国市场。且不说中国市场在信用制度缺失、行贿“潜规则”成风的条件下容易产生利益的诱惑,即使在市场经济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利益的驱使也会让人发疯。比如,在日本,1970年代,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用1210万美元贿金获得了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警视厅和国税局共同介入调查,经过6年时间,涉案的前首相田中角荣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罚金5亿日元。

(二)法制的缺失与软弱

“力拓案”让人震惊的不仅是对我国钢铁行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且让人深感愤恨的是胡士泰等人竟然能够在我国铁矿石市场中呼风唤雨、胡作非为长达6年之久。“德普案”潜伏14年,“AGA”案潜伏11年,朗讯、艾利丹尼森在华行贿都潜伏了7年之久。在中国发生的犯罪行为最后都是被美国执法机关处罚后才得以暴露,由此可见,中国司法现状不容小视,法律法规不仅不完善,而且有些地方政府有庇护外商行贿之嫌。

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状况看,中国不仅没有《海外反腐败法》,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都没有。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商业贿赂花样繁多,按现有的法律操作的难度很大。作为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缺少类似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专门法律。该法律对海外行贿者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法人可被处以最高200万美元,自然人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的罚款或5年以下的监禁,情节严重者两者可并处。这一法律不只针对美国的公司,也包括在美国经营的外国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就因为在世界各地也包括在中国的行贿犯罪而接受了美国高达16亿美元的“天价”罚款。

那些在美国或本国循规蹈矩、小心谨慎的跨国公司,来到中国后明目张胆地迎合所谓的潜规则,如果没有人举报“洋贿赂”,国内公诉机关一般不会起诉。多起跨国公司在华商业贿赂案爆光后,往往是媒体对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案穷追不舍之时,有关司法机关却仍按兵不动。以美国控制组件在华行贿案为例,媒体铺天盖地地报道后,有的国企声称经调查没有发现有员工涉及行贿案,有的则说经调查收款人并不是其员工,还有的干脆一言不发,以不变应万变。期间,没有一家司法机关启动对涉案公司的司法调查程序,就连高调宣布“已成立专门调查组就此事进行调查”的国资委,后来的调查也再无下文。

(三)缺乏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中国在一些行业所实行的高度行政垄断,使市场竞争未能得到充分发育,也给商业贿赂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行贿对象通常是大型央企,基本上没有民营企业,道理很简单,这并不是民营企业占据了道德的制高点,而是因为他们不具备对市场的垄断权力,外国企业没有必要向他们行贿。垄断市场导致了不公平的竞争,对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诱惑力,他们只用行贿的办法找到市场竞争对手的缝隙,才能“出奇制胜”。很显然,一旦缺乏严密的反贿赂网络,“洋贿赂”就会乘虚而入,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

在力拓案中,虽然不存在力拓公司的行贿有犯罪,但也因为国内大型国有钢铁企业与中小民营钢铁企业之间存在不公平的市场竞争,致使力拓公司驻中国的代表,很容易找到一种绕过正常途径,而通过商业行贿受贿的犯罪获利。一方面,他们通过受贿的方式让一些中小民营钢铁企业直接得到“长协价”的铁矿石,搅乱国内市场需求;另一方面,又通过拉拢收买、旁敲侧击等方式刺探国有钢铁企业与铁矿石贸易相关的商业机密并及时向力拓公司总部报告。在两方面的压力作用下,我国在国际铁矿石贸易谈判中长期处于被动地位,6年间进口铁矿石价格累积上涨4倍左右,仅价格上造成的损失达7000亿人民币。

(四)行业缺少对商业道德的严格规范

俗话说,行有行规,店有店约。即使在中国古代的商业活动中,行规对于从商人员的道德约束力都是很严格的,否则就要受罚或者除名,不能让“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现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行贿犯罪的公司都有“除名”或禁止经营的规定,从商业道德上进行严格规范。例如,世界银行宣布,因牵涉到世行资助的菲律宾公路项目中的腐败行为,对包括4家中国公司在内的7家公司和一名个人进行制裁。这些公司将暂时或永久失去参与世行资助项目的投标资格。我们国家检察机关虽然建立了“行贿人黑名单”,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他们需要跨国公司的投资带来技术和就业,哪会管跨国公司有行贿的污点。

正因为如此,目前国内有些行业保护主义盛行,“潜规则”几乎成了行规,谁有“本领”谁行贿,明知商业贿赂行为存在,也很少有企业基于破坏市场信用或市场公平竞争为理由对同行进行起诉。这也助长了外国公司在华的商业贿赂犯罪。

三、根治商业贿赂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预防为先”的理念

强而有力的法律制度监管和惩处,是遏制商业贿赂行为的最有效手段。国际上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制都相对比较完善。最典型的是美国1977年“水门事件”后出台并不断完善的《反海外腐败法》。这部法律除了前文提到的惩罚规定外,还有一部分是要求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会计条款,力求通过公司自律性的监管将惩治腐败的防线提前。这种“预防为先”的理念,更值得我们借鉴。相比之下,中国没有制定专门的海外反腐败法,也没有将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的处罚规定转为国内法,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惩罚除了没收违法所得以外,最高只能处以1-20万元的罚款。更突出的是在法律实践中,即使这样“不痛不痒”的法律规定,也是中外有别,外国跨国公司在华行贿也被排除在法网之外。经验表明,只有把行贿与受贿等同惩处,将惩办“洋贿赂”与“土贿赂”相结合,才能从源头上予以根治,才是强化“预防为先”的理念。

(二)净化商业环境,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

保证市场公平是反商业贿赂的基础。目前越来越多的“洋贿赂”对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是一个挑战,这不仅会打击其他守法企业的进取心和上进心,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企业将其成本花在商业贿赂而非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上,这意味着消费者在市场上所获得的产品和服务可能并不是同等价格下最优质的,因为企业最终还是会把花在商业贿赂上的成本转嫁到商品和服务上。从力拓案中我们应该汲取沉痛的教训,重新审视我国在反商业贿赂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并不断进行改善。国家和政府可以对弱势行业或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行业进行扶持,但这种扶持政策应当针对并惠及整个行业而不是针对某些甚至个别的企业。另外,要想杜绝不断出现在央企的洋贿赂丑闻,最重要的还是让其投身于真正的市场竞争中,而不是通过垄断占有过多的市场资源。

(三)强化公众监督,弱化政府的干预权

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包括同行、消费者和媒体监督,通过公布商业贿赂“黑名单”等措施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从已经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来看,相关领域行政监管的缺失是商业贿赂得以肆虐的重要原因,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已经成为治理商业贿赂的当务之急。特别是要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发生和蔓延,必须结合行业和部门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垄断行业和关键部门的实权人员为重点,切实加强内部预防和监督商业贿赂行为的机制建设;同时,要有效抑制权力对市场经济的不当介入,禁止政府官员直接参与商业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官商勾结或商业贿赂犯罪赖以产生的土壤与空间。

(四)规范行业管理,提高企业自律意识

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提高企业自律意识,是消除商业贿赂的重要途径。在力拓案中,38家中小钢铁企业出现的“倒戈”现象,无疑值得反思,由于同行业中竞争环境不公平引发企业之间的内斗,才会产生巨大的内耗。行业协会在管理过程中也要避免被个别大企业、某些国有企业行为操控的现象,行业协会必须充分表达行业内各企业阶层的利益与意志。行业协会日常的工作应该以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及行业内部监管为主,同时,在行业内发生冲突时要发挥协调作用,以促进整个行业健康发展。仅靠这些外部力量的监督是不够的,企业要远离商业贿赂,还需苦练内功、合规经营、完善内部的治理机制,提高企业自律意识,这样才能获得长久健康的发展。

(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长效反商业贿赂机制

目前,联合国、世界经贸合作组织、美洲国家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亦将此种反贿赂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付诸实践,越来越多的国家赞成在跨国商业竞争中,不应采取贿赂作为赢得合同的手段,这种商业规则得到了越来越普遍的运用。在和平崛起的过程中,我国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加强国际合作,树立负责任的大国的形象,以减少世界对中国崛起的疑虑。如2003年底,包括我国在内12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与商业贿赂作斗争。该公约不仅超越以往类似法律文件的规定,将基本的腐败方式,诸如行贿、挪用公共基金等行为予以犯罪化,而且还将影响力交易规定为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另外,致力于清除商业贿赂所滋生的土壤,铲除“潜规则”赖以发挥作用的根基。但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不宜放在惩办已经发生的违反犯罪活动上,而应当防患于未然,建立长效反商业贿赂的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商业贿赂发生的机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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