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正义价值理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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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正义价值理念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刘丕旭曲福寿

刘丕旭曲福寿(烟台市牟平区)

摘要:一个社会是否能够树立起正义的价值理念,使民风民俗淳朴、社会风气良好,社会正气得以伸张,歪风邪气得到有效遏制,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程度和是否具有发展前途和发展潜力的“试金石”,也是促进政治、经济等各种社会关系和谐有序的基石,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

关键词:正义价值和谐社会

1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

抚今追昔、俯仰内外,和谐社会始终是人类共同追求的崇高理想和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是全党同志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伟大实践。它深刻阐明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任务,清晰勾画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壮美前景,为我们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指明了方向。

1.1和谐社会是历史的。翻开中国历史,追本溯源,“和谐”思想亘贯至今、源远流长,汉语的“和”字告诉我们:所谓“和谐”就是人人有饭吃,人人都有“话语权”,这也是中国历史给我们最朴实、最通俗的诠释了。“和谐”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是老庄思想的灵魂,也是政治有为的尺度。儒家崇尚的“中庸之道”讲的就是中正和谐,提倡“以和为贵”。孟子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强调的是顺应民意、人际和谐的重要。道家突出顺应民意的前提下,异常重视形天、应地,即要遵守天地、阴阳、四时(春夏秋冬)、五行(金木水火土)的自然规律。自古以来圣贤帝王和有为政府无不将社会和谐作为自己最高的执政理念和崇高目标,传统“和谐”思想绵延至今,大家朗朗上口、耳熟能详的“心平气和、吉庆祥和、邻里和睦、家和万事兴”强调的都是和谐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1.2和谐社会是世界的。深刻理解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把握。古往今来,无论中国还是西方,人们一直在追求社会的平等、安定、和谐。一部人类社会历史,就是人们追求美好社会理想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勾画了美好社会的蓝图,指明了实现美好社会理想的正确途径。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中,我们党不断探索和发展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就是为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为了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和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实践都告诉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科学设想,是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继承和创新。所以和谐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是没有国界的。

1.3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和谐社会不是虚无缥缈、高不可及的远大理想,而是实实在在的。西汉著名政治家——公孙弘有过这样的表述,他说:什么是和谐呢?27个字即:“阴阳和,风雨时,甘霖降,五谷登,六畜蘩,佳禾兴,朱草生,山不童,泽不涸。”一定意义上讲,公孙弘的论述就是和谐社会的雏形。怎样才能实现社会和谐呢?我们就是要逐步实现:政治清明、经济繁荣、民主法治健全、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多项指标。这样的和谐社会,应该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的社会;应该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社会;应该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社会;应该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的社会;应该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的社会;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社会。所以和谐社会是具体的。

1.4和谐社会是终极的。生活幸福始终是人类的共同最求,而和谐则是社会发展的永恒主题。社会政治经济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最终目的就是为了改善人民生活,进而使人们过上幸福生活。对于发展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既要追求速度,更要关注质量,既要重视经济效益,也要重视生态效益,要切实把发展的目的落实到提高人民生活上来,要将人民生活是否幸福作为社会发展的根本评判标准。和谐社会就是要建立经济发达、政治清明、社会公平正义、生态良好、社会保障充分等各种社会关系和谐有序的良好社会形态。所以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和谐是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因此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共产党人孜孜以求的最高执政理念。

2树立正义价值理念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

所谓正义的价值理念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建立起崇尚正义的价值取向,进一步匡扶正义、弘扬正气,最终实现社会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能否实现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基本标准和重要尺度,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和谐社会。

2.1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呼唤树立正义价值理念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其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要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指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和谐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制健全、充分体现公平正义、充满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社会安定有序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所有这一切均有赖于社会的公平正义,有赖于正义价值理念的广泛树立。

2.2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要求树立正义价值理念《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的和谐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着力发展社会事业、消除社会上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和司法不公等各种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广泛树立正义的价值理念,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来。

2.3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要求必须树立正义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总量有了巨大的增长,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与此同时,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人民群众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因此,只有在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从收入分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问题。

3树立正义价值理念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途径

正义价值理念的确立,就是要在全社会广泛建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评判体系,进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共同的理想和不懈追求,是有为政府积极作为的根本目标,也是全面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前提。

3.1加强舆论引导,营造公平正义氛围,促进社会和谐。在加强舆论引导和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体现公平正义的正面典型,用正面的典型引导人、教育人、感化人,用正义的力量弘扬正气,匡扶正义。同时新闻媒体也要利用反面事例警示人、警戒人,最终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努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一种积极向善、公平正义的舆论氛围,实现社会风气的良性循环,促进社会和谐。

3.2完善制度建设,确保法制环境公平,推进社会和谐。在完善制度建设上,主要体现在立法方面。而在立法上,要着重突出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没有立法的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公平正义是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依据,是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增强社会凝聚力、同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旗帜。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整个社会才会和谐安定。我们在立法中,特别是地方的建章立制过程中,必须始终以公平正义为基本的价值取向,以立法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与此同时,立法过程本身,也是弘扬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应当成为各个法律关系主体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并接受法的约束的过程。最终从制度确立和实施两个环节上,保证法治环境的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

3.3转变政府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政府是社会事物的管理者,是法律制度的执行者,更是和谐社会的缔造者。因此政府必须转变职能,认真贯彻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实行法治,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平等权利,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只有实行法治,通过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才能保证社会公正。只有实行法治,坚持依法行政,把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并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行使权力,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有序;只有实行法治,使社会成员的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才能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确保民主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对此各级政府在施政过程中,必须贯彻“法治”避免“人治”,特别是在发展问题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发生冲突时,首先在执政理念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即要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其次在发展方式上,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也就是和谐社会第一要发展,发展的目的在于人民生活幸福,切不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