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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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刘燕军,刘文飞

刘燕军,刘文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31)

作者简介:刘燕军,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事件中经常涉及到的内容,文章结合《今日说法》实例对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正当防卫;刑法;刑事责任

《今日说法》报道过一则案例:女青年夏荣在找工作时,被人骗到某地给农民王某作妻子。夏荣在遭受王某的强奸并怀孕后,仍然没有放弃逃离王家的努力。最后,夏荣利用王某熟睡之际,用斧头砍死王某之后逃了出来。被拐卖妇女在出逃过程中杀死收买被拐卖妇女者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罪,这是一类比较常见的问题。对本案例的分析研究有助于同类案件的解决。

在讨论夏荣的刑事责任问题时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夏荣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夏荣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夏荣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笔者认为夏荣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首先,夏荣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且其行使的是特殊防卫权,不受防卫限度的限制。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成立需五个条件:①基础条件:不法侵害存在;②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④主观条件:出于防卫意图;⑤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在本案中,夏荣遭受了两种不法侵害:强奸和非法拘禁。夏荣砍死王某是为了摆脱强奸和非法拘禁。所以夏荣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夏荣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王某的侵害行为是否正在进行,这是问题的关键。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二是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开始时间的认定,理论上有进入现场说、着手说、直接面临说与综合说。综合说是目前理论界的通说,确定开始的时间,必须依据侵害的实际事实,防卫人对这些事实的主观认识和司法实践的经验等方面来确定。所以综合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一般应是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直接面临说)。综合说由于将面临不法侵害的直接不可避免状态作为在特定情况下防卫开始的时间,所以具有明显优点,这种观点能够更好的解决公民在来不及请求公权力救济时利用私权利保卫自己的权益。关于结束时间的认定,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一是行为完毕说,即不法侵害行为实行完毕;二是离去现场说,即侵害人脱离了犯罪现场;三是事实继续说,即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害结果的持续状态结束;四是危险排除说,即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不法侵害终止的客观标志。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

就本案,夏荣被拘禁在王家,遭受数次强奸且已经怀孕。不法侵害是客观存在的,该点没有疑问。夏荣在王某熟睡之时实行防卫行为,从表面上看上次强奸行为已经结束下次强奸行为尚未开始,夏荣的防卫行为不符合防卫的时间条件,属于防卫不适时。但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夏荣被拘禁在王家,是王某花钱买来做媳妇的,说发生性关系是王某的目的一点也不过分。另一方面,夏荣是被骗到王家的,自然不会同意王某的非法要求,否则也就没必要逃走。因此我们可以合理推论:王某会对夏荣连续地实施暴力强奸,这种强奸行为在她没逃离王家之前是不可避免的,即夏荣面临着不可避免的被强奸的危险状态。在夏荣杀死王某之前,被强奸的危险一直没有排除,所以可以认定“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总之,夏荣杀死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其次,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意图来看,夏荣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

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原因是现实社会中不法侵害会随时随地发生,而公力救济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及时的出现,这就需要公民利用自身的力量保卫自己的权益。正当防卫是一种私权力,在国家出现之后,私权力本来是与公权力相冲突的,但两者都是为了更好的保卫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力救济无法实现时,私力救济就成为允许的并且是必要的。另外,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也是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以遏止违法犯罪。本案中,夏荣被拘禁在王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在法制观念淡薄的农村是没有人向公安机举报的,她已经被强奸并怀孕就是证明。这种情况下,夏荣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来捍卫自己的权益。但对于一个弱女子来说,如果要求她按照通常情形实行正当防卫,比如在王某靠近她的时候再进行防卫,那肯定是徒劳的,只会遭受更多的暴力。夏荣所能做的,也只有在趁王某不在意的时候实施防卫行为。如果认定夏荣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即使逃了出来也要坐牢,那么今后还有谁敢反抗?因此,依据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夏荣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综上所述,夏荣杀死王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陈兴良.本体刑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