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较晚,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在诸多方面的设立依然带有浓厚的民事审判色彩。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关于“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沿袭或者说尚未走出传统的民事案件管辖理念,从而使“原告就被告”继续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管辖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与法制
2002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