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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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鉴于国家统计局1990年颁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并先后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作了某些修改和补充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的工资总额基数,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