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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流动制度探析

张稚雅(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12)

摘要:自然人流动,指某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形式提供服务,这一定义是根据《自然人流动服务协议》提出的。本文以该协议为出发点,阐述自然人流动的概念、特征、种类,并将自然人这一概念与移民及劳动输出相比较,旨在突出其特点,避免与相关概念混淆。

关键词:自然人流动;移民;劳动输出

中图分类号:C924.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08-00-0收稿日期:2009-03-22

作者简介:张稚雅(1983—),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自然人流动,按照《自然人流动服务协议》,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三议定书的定义指某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形式提供服务。为保证一成员的边境完整,确保自然人在流动时受到其接纳成员的有效管理,协议不限制各成员对“自然人流动”采取管理措施(包括入境和境内管理),但是各成员的管理措施不能对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构成破坏。

一、自然人流动的种类及特征

当今国际间的人员流动从进入国外市场的目的以及时间长短角度上进行划分可以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劳动力短期进入国外市场提供物质劳动或服务以获取收入;二是人员长期进入东道国劳动力市场并长期在东道国居住,即为通常意义上的移民;三是一些特殊意义的短期国际间人员流动,如留学、学术访问以及外交人员的流动等。四是一些特殊的长期人员流动,如国际间的政治避难等。

其中第一种国际短期劳动力流动又可以根据劳动者进入外国市场后是从事物质性劳动还是提供服务进行划分。如果短期进入国外市场并以提供服务来赚取收入,则为GATS中服务贸易的一种提供方式——自然人流动。在GATS中,自然人流动是由一成员国(如A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一成员(A国或其他国家而非B国)的自然人存在另一成员国(B国)境内提供服务。这其中包含本身即为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或受雇于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两种形式。具体来说自然人流动有以下特征:(1)自然人流动的服务提供具有个体性。提供服务的自然人必须是另一成员方的居民或者具有另一成员方的永久居留权,并且提供服务的方式是以自然人个体的形式。(2)以自然人流动形式提供的服务具有暂时性。自然人流动中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国的存在是暂时的,且不能取得其他成员国永久公民的资格、不能永久居留和就业,各国承诺表中都对自然人流动提供的时间做了一定的限制。(3)自然人流动形式提供的服务内容广泛。所有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如专业服务、计算机服务、教育服务、通信服务、建筑服务、商业分销服务、金融服务、运输服务和环境服务等,都可以自然人流动方式提供服务。各国在服务贸易承诺表中,在水平承诺和具体承诺中对各个部门以自然人流动做出承诺或限制。(4)自然人流动的壁垒很多。自然人流动通常与一国的签证和移民政策有密切联系,传统上一国的签证和移民政策都属于各国垄断性管理范畴,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对其实行了保护主义,对自然人的自由流动设置重重壁垒,限制外国人来本国提供服务。对外国人来本国提供服务的限制,通常表现为要求来本国提供服务者具备一定的专业资格,获得了一定的专业证书,处于一定的管理阶层,服务于具有一定规模的、指定类型的机构(如外商投资企业),并已取得了入境签证、本国的工作许可和入境许可等。

二、自然人流动与移民

以自然人流动形式提供的服务具有暂时性。自然人流动中的自然人在另一成员国的存在是暂时的,且不能取得其他成员国永久公民的资格、不能永久居留和就业,各国承诺表中都对自然人流动提供的时间做了规定,故由于自然人流动的暂时性使得其与移民有了很大的区别。移民是一国劳动力永久性移至他国,劳动力在转移过程中伴随着国籍的改变。母国劳动力的减少和东道国劳动力的相应增加是永久性的,这一特点与自然人流动的暂时性移动是明显相反的。正是由于移民对各国经济政治的影响巨大,各国大都制定了各种规制移民数量及种类的法规来加以规范,国际上也有专门的国际移民法来引导世界移民的发展。但是,在当今这个人员大规模流动的时代,人员的临时性跨国流动在规模上远远超过永久移民,它对输入国、输出国、个别地区乃至整个世界都构成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自然人流动是服务贸易的一种提供方式,必然要受到GATS的制约。由于GATS只是一个总体框架性文件,自然人流动部门的实际承诺水平还很低,但是对于特定种类的服务提供者其允许居住的期限已经达到了2至5年。虽然没有明确提及移民,但赋予自然人5年的居住期在实际效果上是等同于移民的,至少等同于临时移民。所以现今各国在规范自然人流动时常常结合本国制定的移民法律来加以进行。但各国移民法律对移民的相关限制往往十分严格,因而这实际上限制了自然人流动的规模,不利于自然人流动的进一步自由化。

三、自然人流动与劳务输出

自然人流动与劳务输出都是国际间短期劳动力流动的形式,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表示的意义有些相同。然而,二者之间的区别也十分明显。自然人流动是一国的服务人员进入另一国以自然人存在形式向当地国居民提供服务。而劳务输出是一国将本国剩余劳动力有计划地输往目标国就业以获取收入。首先,通过劳务输出进入国外劳动力市场后如果为东道国提供诸如建筑、咨询、会计、餐饮、娱乐等服务活动,如果通过劳务输出进入国外的劳动者从事的是物质性生产劳动,则其就与自然人流动大相径庭了,因为自然人流动是服务贸易的一种提供方式,进入国外的短期劳动力必须提供的是服务活动。其次,现今大部分国家的劳务输出都是在政府主导下的有组织、有管理的活动,出国劳动人员一般都是根据双方的需要和签订的合同短期到国外工作,即使是承包工程带出的劳务,时间也就一两年,合同期满必须回国。第三,与劳务输出不同,自然人流动是双向的,既包括短期劳动力的输出也包括短期劳动力的流入。发达国家是主要的劳动力流入国,许多发达国家制订了一些关于补贴、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来吸引发展中国家的高级人才的流入。

参考文献:

[1]华兰.《服务贸易总协定》下自然人流动的福利效应分析[J].国际贸易,2006,(2).

[2]郭琳佳,罗旭.GATS框架下自然人流动的法律界定及缺陷分析[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5).

[3]郭琳佳.GATS框架下自然人流动的法律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