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镇化建设环境优化的对策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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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城镇化建设环境优化的对策研究

李小东

百色市综合规划设计院广西百色市533000

摘要:农村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农村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但在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必须注意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如何科学地处理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是正确合理地处理新农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键所在。对妥善解决城镇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保障城镇建设走上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城镇化;环境保护;问题;对策

1城镇化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

在农村这个自然生态环境有机系统之中,假如没有强有力的人类活动的介入,物质和能量输入和输出必须依靠自然环境系统自身内部机制保持平衡。在城镇化的过程当中,经济活动在地域内集中,非农产业和人口在城镇集聚,生态系统内部的平衡就会被打破,环境问题就开始凸显出来,某些方面甚至已经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建设用地漫无截止

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一些地方的建设用地出现了漫无节制的状况,特别是中小城镇表现的尤为突出。首先,在扩大城市规模的过程中,只注重平面扩展,缺乏立体规划。小城镇大都是“摊煎饼”式的向外扩展和“沿路爬”的“马路经济”现象十分严重,很少利用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其次,一些地方盲目的扩大城市的规模,肆意的向外围扩张,为了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工业园区,不断地征用农业用地,在利用上经常出现“征而不用,多征少用”等粗放用地现象。再次,城镇间缺乏功能上的分工、协调,片面的追求小而全,各自搞各自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到处围地兴建商业街、开发区等,结果是筑巢无凤栖,建城无商来,造成设施闲置,土地利用低效。

1.2水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是世界上用水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水资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在城镇化的过程中,用水量飙升,而引用水资源并没有增加,使得供水矛盾十分严重。因为,供水体制不健全,供水效率低,水价结构相对单一,用水管理粗放,节水措施不利,节水意识薄弱,供水过程中的“滴、跑、冒、漏”等浪费现象已是司空见惯,使得水资源短缺问题愈发的突出。

1.3生活垃圾随意堆放

农村城镇化过程当中使得人口由分散变得集中,大量的生活垃圾集中排放,加上许多城镇的建设缺乏系统合理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给水排水、道路交通、垃圾处理设施十分短缺。此外,部分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较差,使得产生的生活垃圾、难以加以利用的固体废弃物胡乱堆放,在一些城镇中经常可见一些废旧衣物、废电池、一次性的塑料用品、灯管、随意的倾倒在路旁,不仅严重威胁着城镇周边的生态环境,还容易造成疾病的传播。

1.4乡镇企业“三废”问题严重

乡镇企业是农村城镇化的发展核心,是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是,乡镇企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我国乡镇企业数量多,分布广,加之生产上工艺比较落后,普遍缺乏环保设施,“三废”,即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大多直接排入环境当中。“三废”,已经成为当地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

2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对策

笔者认为,要加快农村城镇化发展的步伐,推动其健康发展,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2.1持续发展必须兼顾环境目标

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是农村农业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基础。农村城镇化能否实现持续发展,最根本的影响因素是自然生态环境的状况。如果自然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失去了基础,建立在农业健康发展基础上的农村城镇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2.2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

1、完善《环境保护法》,淡化污染防治色彩、增加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增加有关生态保育与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明确环境保护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环境保护基本政策;2、补充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欠缺的单行法,如农村清洁生产促进法、农村环境保护评价法、农药使用环境污染法与国土整治、农业区域规划、村镇规划、农业植物资源及新品种的保护等;3、明确农业资源权属,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与集约型经营,在法制创新的同时,发挥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控作用,改变其对农业资源的掠夺式粗放经营方式;4、在环境保护基本法中增加综合性的农业环境管理法律,规定环境资源管理体制、明确环境管理机构的权责,克服农村环境立法、执法、守法中的薄弱因素,推进生态城镇、城乡一体化环境管理进程。

2.3增强环境执法力度

公众参与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规范政府综合决策与执法监督行为,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重视环境民主与公众参与,在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的方式、获取信息的途径等做出明确规定,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决策、环境执法监督活动,在环境立法、环境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民众、社会团体的意见,对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环境措施出台前,还应举行听证会;在环境基本法和其他单行法规中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等;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具体规定实施公众参与的途径或方式等,同时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知情权加以明确规定,并且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提供便利渠道,以及充足的信息来源;增强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识,对我国农村环境的保护起到公众监督与参与的作用。

2.4提高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人的环保意识指导人的环境行为。人们整体的环保法律意识加强,是环境问题得以解决的根本突破口。城镇化进程中,农法律意识的提高有利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农村必须加强环保知识教育,加强环保法制建设,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与环保法律意识:一要增加宣传,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知识;二要加强舆论监督,表扬先进典型,揭露违法行为,完善信访、举报和听证制度,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提高全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让环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让环境保护法律观念在农民的心里扎根。

3结语

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必须重视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否则就会出现农村环境污染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局面。所以,只要我们重视和积极应对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加大力度对其进行有效的治理,让广大农村真正实现“生态良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刘德军.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的环境问题研究[D].2017

[2]杨凤华.城镇化建设与农村环境保护[J].吉林蔬菜,2016(7)

[3]孙毅,李小雁.农村城镇化建设与环境保护探析[J].商场现代化,2017(7Z)

[4]史亚楠,佟光霁.浅析城镇化建设中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