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 1

论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徐佳帅,伍松

徐佳帅,伍松(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3)

摘要:理学是儒学在宋朝发展的新阶段,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包括法律思想在内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宋明理学家法律思想、尤其是朱熹“明刑弼教”法律思想以及后代统治者对理学家法律思想的实际应用的论述,阐述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理学;法律思想;朱熹;明刑弼教

中图分类号:B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02-01

一、理学的产生及发展

两宋以后,理学思想渐次形成。在这个过程中,以朱熹理学为标志的学术思想在思维方式上吸纳了佛、老之学的某些内容,在认知方式上将汉唐以来的儒学推向了政治哲学化,标志着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哲学化转型的完成。理学最初是民间学术,自元代起,程、朱理学被立为官学,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政治指导思想。理学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哲学化的儒学思潮,所以说理学尤其是程、朱理学就不可避免的对后世的封建法律思想产生巨大的影响。

理学思想兴起于北宋,两宋时期的理学主要就是指朱熹为代表的理学。朱熹被称为“集诸儒之大成者”,“理”是朱熹哲学思想体系的基本范畴。

到了元朝理学被立为官学,理学思潮与政治的结合完成于蒙古统治者之手。理学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思潮,内含汉族统治阶级两千年来的政治经验。蒙古统治者为了巩固在中原的统治,不得不借助汉法,理学的官学化过程在蒙、汉统治阶级以及儒生们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完成。自两宋兴起的理学思潮正是经由元代这个环节方才登上官方政治思想的宝座,从而为其统治明代政治思想领域奠定了基础。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明代的王守仁在批判朱熹理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理学。王守仁阳明心学的创立,结束了理学学术“此亦一述朱,彼亦一述朱”的宋代理学统治局面。阳明之学是中国儒家的最后一个高峰。王守仁认为,忠、孝、仁、信“纯乎天理之心”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封建礼仪就是人的“本体”要实现封建礼制,就要从每个人的“吾心”中去体会。王守仁的这一套理论就是为了振兴礼仪,来巩固明朝统治者的专政。

二、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德礼政刑的统一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者维护自己统治的有力手段。宋以前儒学家们认为治理国家要以德治为主,以刑罚为辅。到了宋代受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理论的影响,德主刑辅思想发生了变化。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就是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这就是说天理、人欲是完全对立的,不可并存于人之一心;人欲未去尽,除恶不能去其根,为善不能充其量。所以说,只有革尽人欲才能复尽天理,只有克制私欲才能复存天理。

这种主张对宋以后的法律思想都产生了影响,尤其在明朝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明朝的“明刑弼教”的法律思想就是理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的体现。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先教后刑”。但朱熹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述。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刑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又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一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与前代儒学家不同的是,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意,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律思想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以——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并对明清两代法律实施的方法,发展方向和发挥的社会作用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明谨用刑,义理决狱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朱熹主张“明谨用刑而不留狱”。所谓“明谨用刑”是指地方官吏在接受诉讼理断案件时,非可为一人而私之,要据罪论刑,上合法意,下慰民情,案子要断得公平,合情合理。当然他说的情理是以符合封建伦理纲常为前提。

当然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不止以上两点,还有其他方面。理学的理论对宋朝的法律思想影响并不是很大,但到后来随着封建集权在加强逐渐增强。总的来看,宋以后的封建法律思想是保守的,这跟受理学理论的影响不无关系。我们站在今人的角度上理解理学对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不能一味的说它好或者不好,更要用理性的眼光去分析。虽然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肯定有其落后的一面,但理学所提倡的一些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及传统美德在今天依然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丁小萍.中国古代政治智慧[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

[2]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3]刘泽华,葛荃.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