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借助地震学的知识、并结合有关史料,对1668年郯城震灾和1937年的菏泽震灾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1668年郯城震灾的危害程度要比1937年菏泽震灾的危害程度大的多,同时指出赵兰亮同志关于震灾危害性的函数关系式既不符合地震学原理,又经不起事实的检验.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200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