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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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唐静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重庆400000

【摘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国家重要的文化遗产,同时也是人类群体或民族所独有的智力成果。信息时代的快速发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为谋取利益而过度的商业开发利用;或者任意改变的扭曲、不正当利用都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受到严重威胁。为了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文将重点阐述当前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的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著作权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含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特定区域内,由该区域的人创作的体现该区域特定民族文化特色的并且历经时代传承的艺术作品,是表达特定区域传统文化、民族特征和艺术价值的艺术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稳定性,但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通常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如民间故事、民间传说、民间谜语、民间诗歌、音乐、民歌、器乐、皮影戏、民间相声、民间舞蹈、民间剪纸等。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

(一)集体性

集体性,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重要的基本特征。它形成于人们的劳动、生产、生活过程中,强调集体智慧的结晶,同时形成于无形之中,通过人们的口耳相传传承至今。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虽然强调集体性,但也不排除个人创作。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集中反映了群众的集体智慧,但是,也不排除在群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他们对作品的完善、保存、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在作品形成过程中,也可能由某些个人独立完成,但只要这些作品能够反映集体的意志,能够被集体认同,我们都可以把这些作品称之为具有集体性,反映群众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这样的作品虽然由个人完成,但在作品的背后却是个人认识与集体意愿相融合的结果,个性反映了共性,就让作品带有了集体性,成为代表集体的创作结果。再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都是对特定区域的人们的生活的反应,体现的人们共同的愿望,是集体的智慧与期望在作品上的反应,作品只是人们愿望的载体,是群众艺术智慧的结果。

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其他一般形式的文学艺术作品在本质上最大的区别就是它的集体性。比如民间文学作品,现在呈现出来的作品之所以具有那么高的艺术质量,承载了那么高的艺术价值,原因就在于,这一个文学艺术作品从创作完成开始就经历了一代一代的人对它进行的不断的修改和补充,在流传过程中,不断去粗取精,进行与时俱进的更新,最终呈现的就是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的成果。所以我们才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本质的特征是集体性。

(二)传承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古流传至今已经不再是它最初的形式,因为它历经了不同的时代,得到了不同时代人们的更新补充,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变动性。但是,这些作品中也存在很多稳定因素,否则也不可能传承至今。所以,在过去有很多的学者认为,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稳定的流传至今,所以这些作品中都存在很多封建、迷信、落后的因素,这些作品都存在很大程度的保守性。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稳定因素,不仅仅指内容上的稳定性,还指表现形式的稳定性,通常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都是以固定的艺术形式呈现的,而他们其中所包含的封建传统内容,并不具有普遍性。我们在传承这些作品的同时,应该用科学、客观的态度来对待。要看到这些作品在稳定的流传形式上的广泛意义,因为这才是我们所要传承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征和规律。

(三)地域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旦形成,会在很多区域内传播流传,但是这并不影响作品本身的地域性,因为这里的地域性指的是作品本身所包含的特定区域的民俗文化和生活习惯,具有极强的区域色彩。所以我们才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地域性,表现在它流传的区域通常都是在特定群体当中,而这个群体具有相对的固定性;同时该作品的产生因为受固定区域的自然地理环境和生活习惯的约束,带有浓厚的地域特色。虽然这些作品会在不同区域之间传播,也会受不同区域文化的影响,但是作品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始终都反应了个区域的地域文化和特色。

(四)变异性

现在我们所看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信和它最初的形成时候的形式都是不同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传播时通常都是以口耳相传的方式进行,没有被固定下来,所以就造成了它更容易被改变的特点,总是处在动态变化之中。而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于其他艺术作品的重要标志,也就是它的变异性。

作品在口述的过程中,通常都会带有口述者的个人情感色彩,而被再次转述时,又带有另一个人的情感特色,所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每一次转述都相当于一次再创作,只是程度不同。这样的结局就是作品在不断转述中日趋完美的同时,也造成了它作品多样性的特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法律的不完善

已有的《著作权法》对具体问题并没有集体的操作性规范,先关规定过于简单。比如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缺乏统一性,甚至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在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比较复杂,较为简单的《著作权法》并不具备保护条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权利主体承担权利义务;同时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要求具体明确,并且能够固定在有形载体之上(著作权法只保护能够固定下来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的保护时间通常是作者一生加死后五十年,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为其流传性,却需要很长时期的保护。所以现有著作权法并不能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二)立法艰难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本身起步较晚,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就更加滞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至今仍未通过。我国历史文化悠久,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非常丰富,但是不完善的法律却导致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再实践中很难实现解决权利归属、利益分配等的纠纷。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举步维艰。

参考文献:

[1]彭梵.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4(28-33).

[2]李凯萍.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南民族大学硕士论文.2013(14-20).

【作者简介】唐静,1987年4月出生,女,重庆,重庆商务职业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