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浅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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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的浅析

叶锦昌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石排分局广东东莞523000

摘要:在我国城镇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由,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以情况特殊为由,违规征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以集中土地招商的形式,强迫农民土地集中流转;土地出让金及税费高,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难等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需要适时修改土地管理相关的法律,加快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立法;确立以市场价值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土地确权,明确农民土地产权;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关键词:城镇化过程;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1导言

城镇化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新型城镇化强调以人为核心,城乡和谐共赢、统筹发展。土地仍然是我国农民收入来源的核心条件,是农业现代化和农村持续发展的基础。

2城镇化中农民权益的受损分析

2.1知情权、参与权等基本民主权益受损

农民的主体地位在实际中被轻忽,削弱了农民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虽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民应当享有有关土地被征收过程的知情权,但是在现实中,农民无法通晓征地计划,在征地过程中没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更过分的是地方政府为了城镇化率,大举修建政绩工程,或者把土地转手,卖给开发商以获得土地财政收入。农民只是被告知强拆强征,而没法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争取,被强迫交出耕地、同意拆房,并收回相关证件,土地被征地之后的增值收益,农民基本不参与分享,只象征性的对农民做出少量赔偿。农民的参与权几乎无法行使,农户往往无法参与城镇规划,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意见征求会形同虚设,没有起到本应有的作用。农民不能以独立主体的地位参与征地协商,又缺乏完备的申诉体系,使得他们的财产得不到保障,征地过程也无法获得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2.2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受损

国家规定可以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但是征用土地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某些地方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往往打着公共利益需要的名号,强迫农民低价转出土地。更过分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城镇化,私自将农民的集体所有地卖给土地开发商,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由于地位低,在利益分配中处于末端,政府通过统一安置建设新型社区节约出了许多建设用地,节约出来的用地指标被置换为城镇用地指标,然后经由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巨额差价。但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却没有从中获得财产性的收益,只是获得了政府的所谓低价“补偿”。

2.3社会保障缺失

在城镇化成长过程中,城镇规模无穷扩大使得广大农民的耕地被征用,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就被切断,对他们来说,失地即失业。农民土地被征收后不能得到有效安置,被迫流入城市,由于自身各方面条件的缺失,相较于城市失业工人没有就业竞争力,不容易找到工作,沦为“下岗的农民”。同时,进城农民作为城市建设的主要贡献者却得不到城镇居民应有的福利待遇和保障

3关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实践探索与理论认识的纠偏厘清

3.1不应要求农民以土地换社保

不应要求农民以放弃土地为代价获得社会保障,不应直接截留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转为社保费用。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益,相比《土地管理法》,《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征收土地不仅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不仅要给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这三类征地补偿,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实际上就是增加了征地补偿的第四类内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让被征地农民享有社会保障权益。但由于缺乏权威的、统一的操作性条款,各地在征地补偿与社保费用方面多是各行其是,与《物权法》要求相去甚远。在实践中,应该明确的是:第一,社保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农民天生就应该享有的,农民社会保障并不是必须用失去土地为代价才可以换来的,我国的法律和政策上从未将二者挂钩。我国正在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全体农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并不以农民交出土地为条件。第二,给予被征地农民的前三类土地原用途补偿,是用来补偿农民的农业等损失并用来安置农民正常生活的,与社会保障费用是加法逻辑,而不是等同逻辑,不是合二为一的关系。因此,不能直接截留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用转为社保费用。第三,应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农村养老保险范畴,对于土地被全部征收或征收后剩余土地已经不能形成生产能力的农民,应当纳入当地城镇社会保障范畴,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3.2不应要求农民以土地换户口

应允许农民带着土地股权进城做市民,应让农民既当市民也保留原有土地股权分配权利。城镇的扩张与农村的撤并是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在此过程中,也必然有许多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按照我国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也就是有许多农民要转变为市民。在农民转变为市民的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置农民的土地以及农民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土地权利,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使城乡两种完全不同的管理体制并轨,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城市政府必须认真面对的重大问题。实践中,简单地要求农民以放弃对集体土地权利的分享为代价,获得市民身份和些许失地补偿是不公平的,完全隔断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剥夺了农民可持续发展的条件。在北京的实践探索中比较好的实例,是北京市朝阳区在进行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除去个别村被国家征用的土地外,没有改变集体土地的产权属性,保证了农民对集体土地和资产的收益权,处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农民意愿,保证信息透明公开,让广大农民既当了市民也保有了原有土地的相关权利。

4结语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加速发展,城镇化建设取得了瞩目的成就。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坚持以人为本,建设新农村和建设城镇化同步发展,以大中小城市的发展带动小城镇协调发展,以产业发展推动城镇发展。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农民问题是发展的首要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个大问题,才能保证城镇化的发展。因此,研究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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