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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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

冯明昱

(河北大学)

摘要:在蓬勃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下,借助互联网平台的私人贷款开始悄然兴起。P2P平台通过使用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方和贷方建立贷款关系并完成相关的交易程序。在诞生之初,它是一个信息平台,不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但在传入我国后,与我国国情相互融合,更多的演化成为一种信用中介,直接参与借贷行为。由于其独特的创新性,使得传统的金融法无法进行有效合理地规制。为实现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有必要准确、清晰地识别问题,填补立法空白,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法律风险;监管体系

一、P2P网贷平台的发展背景

本文研究所指向的P2P是指:peer-to-peerLending,也就是个人对个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借贷活动,简单概括来说,就是一个点对点的金融活动,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为投资方与借款方提供信息交互的平台,提供信息匹配、对接,使其最终实现借贷目的的金融活动。

(一)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

世界上第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国成立,名为Zopa。借款人必须支付100英镑的手续费,贷款人必须支付贷款金额1%的服务费。[王俊峰:“P2P网络借贷法律问题研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2]Zopa作为提供贷款信息的平台,并不保证贷款人的本金与资金安全,但会采取一些措施来分散风险,不允许将全部资金借给同一借贷人,将资金分成相等的小部分,并借给不同的借款人。目前,Zopa不受英国相关金融部门的监管,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在线贷款业务,不符合现有的监管名录。

(二)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和法律监督的现状

中国的P2P在线借贷平台起步较晚。2007年才开始出现,此后八年间,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景气,中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呈现出“爆发”趋势。很多人将其称为无规则下的“野蛮生长”。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控制的变化,P2P在线贷款的数量有所下降。根据网上贷款房屋的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4月,P2P网上贷款业的交易量为937.74亿元。成交量环比下降6.53%。P2P在线借贷行业贷款余额7155.92亿元,贷款余额下降2.17%。[数据来源:“网贷之家”官网访问,https://www.wdzj.com/news/yc/4353220.html,2019年5月24日访问]

2015年,我国开始加大监管力度。十三五期间,政府逐步扩大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覆盖范围,探索将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更多金融活动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实现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以涵盖所有金融机构、企业活动及其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法律困境

目前,中国的国内P2P在线借贷平台已开始或多或少地参与贷款关系。一些平台最终通过信用增加模式演变为担保公司;有些平台使用已形成的资金池,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演变成“银行”。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一)地方监管主体不明确。P2P网贷结合了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所涉及范围较广,这也导致监管难度加大,监管主体不明确。

(二)市场准入门槛较低。中国的大多数P2P在线商店平台都是以公司名义注册的,但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取消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这就导致P2P网贷平台不需要实际资本就可以进入市场,恶性退出市场的风险较大。

(三)监管依据不完善。目前,中国对P2P在线借贷平台的监管主要是基于《公司法》,但该法并非专门针对P2P在线借贷平台的法律。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过程中,《公司法》难以解决问题。

三、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建议

(一)确定P2P网贷平台性质

P2P在线借贷平台不能完全受现有法律的监管。根据《互联网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P2P在线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被确定为信息服务中介。[转引自:李吉:“P2P网络信用异化模式与中国法律规制”,载于“金融法研究”[2018]第7期]P2P在线借贷平台的本土化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流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旦P2P平台限制为单纯的信息平台,其市场将会被扼杀。因此,P2P在线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定义应根据基本国情进行分类。被确定为信息平台的P2P在线借贷平台将被赋予一定的过渡期,允许其逐步转型。

(二)确定监督主体,建立多层次监督制度

P2P在线借贷平台的交叉和融合特征导致了分工监管过程中的许多空白。《暂行办法》明确了银监会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P2P在线借贷业务的双重监管模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有关互联网的部门进行协调监督。但各部门对于自己的职责尚不明确,因此建议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构建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层架构。作为宏观调控部门,本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法律法规的颁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解释,以及P2P行业风险监测和预警文件的发布。对地方政府的监管及时提出建议。

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行业还必须通过有效的自律发展自律。作为行业内自发形成的组织,其监督机制更加灵活,有效。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成立,但行业协会的自律信誉和执行力度有待提高。

(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监管机构可以强制在线借贷平台披露信息和风险。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和应用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数据时,应当遵守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并遵守与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但目前对于平台自身的披露制度尚不完善,建议完善登记平台身份信息,P2P平台到有关部分登记身份信息,定期更新信息上报。针对各类平台下的金融产品,建立全国范围的产品信息数据库。平台应完善信息披露规则,明确信息披露标准。建立业务信息披露栏,并以通知公告的形式定期向公众披露平台年度报告,业务状况,产品信息和在线贷款相关规定。减少借款人和贷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平台透明度。[胡文丰:“严格监管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