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在马路边看到一分钱”的几点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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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在马路边看到一分钱”的几点思考

李玥潼

李玥潼(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摘要】一直以来,我们接受的教育都是做个拾金不昧的人,拾金不昧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们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看到遗失物要不要捡?拾到遗失物后有哪些责任、义务?

【关键词】遗失物;拾金不昧;路不拾遗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我相信,每个人在上幼儿园、小学的时候都学唱过这首歌谣。上小学的时候无论在地上看到什么都要捡起来交给老师,以证明自己是拾金不昧的好学生。长大后捡到东西也会第一时间交到失物招领处,认为这样可以帮助失主尽快找到遗失物。近日开始看物权法方面的书籍,阅读了相关的法律条款后,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到底应该怎么对待遗失物?

首先,是拾金不昧还是路不拾遗?一直以来,我们接受的教育都是做个拾金不昧的人,拾金不昧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甚至成为衡量人们道德素质的一个标准。但大家忘记了还有一个词语叫“路不拾遗”,《韩非子·外储说左上》记载:“国无盗贼,道不拾遗。”需要考虑的问题是,看到遗失物要不要捡?个人认为如果知道如何找到失主,看到遗失物要捡;如果对于如何寻找失主无从下手,看到遗失物就不要捡。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观点,说说我的理由:

1、权利人知道丢失物品后会想“在哪丢的”,然后直接到丢失地点寻找物品。《旧唐书》中记载,唐朝的时候,有一个做买卖的人途经武阳,不小心把一件心爱的衣服丢了。他走了几十里后才发觉,心中很着急,有人劝慰他说:“不要紧,我们武阳境内路不拾遗,你回去找找看,一定可以找得到。”那人回去后果然找到了他失去的衣服。试想在他丢了衣服后有人拾到并交到“失物招领处”,当这个人回到丢衣服的地方自然就找不到那件衣服了,如果他熟悉当地情况找到了“失物招领处”,那么从找到“失物招领处”到找回遗失物会花费一些时间、精力,但如果像故事中所说是个外乡人那样的话花费再多时间、精力以恐怕难以找回遗失物了。像北京市设在西单的捡拾物品招领处,从1956年到如今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物品5000多万件,现金1000多万元。对于拾得人,当他们捡拾物品后,捡拾物品招领处当然是最好的物品归送站;但对于遗失人,捡拾物品招领处未必是最直接、最快捷的找回物品的方式。

2、捡到遗失物要妥善保管,如果出现物品丢失、损坏,拾得人要承担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法律的规定,加重了拾得人的责任,比如,我在回家的路上捡到了一部手机,将其装进书包准备交到有关部门,正这时突然下起大雨书包内的手机淋湿受潮不能使用了,这种情况下我就会因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致使手机损坏而承担民事责任。试想如果我没有去捡拾这部手机,天下雨了手机损坏了我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我好心将其捡拾后再发生的一切就有我的责任了。这样就将原本由于遗失人的过失产生的责任转嫁到拾得人身上。

3、《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试想,如果我在路边公共卫生间不慎将手机遗忘在洗手池旁,就在我离开卫生间不久,有人进入卫生间捡到我的手机,他不辞辛苦一路拿着手机寻找失主,却终没有找到,后来交给了“失物招领处”并在报上刊登失物招领。当我离开半小时后发现手机不见了立即回去寻找,但这时手机已经不在洗手池旁了,我四处询问仍没有结果,随后我去了外地出差对于招领公告完全不知,过了六个月我的手机就归国家所有了。

当然,拾金不昧和路不拾遗所要求的对象范围不同,拾金不昧只是个人素质的表现,而路不拾遗是整个社会素质的体现。要做到路不拾遗,需要社会整体素质的提高,需要全民公德的提高。

其次,值得考虑的问题是:

1、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误工费、交通费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是由遗失人自己的过错和拾得人的被动面对产生的事实。拾得人为了保护、保管遗失物和联系失主并将其返还,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精力和劳务,何况“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仅仅是必要的限度,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刻意追求。比如,我乘坐出租车时,不慎将钱包遗忘在车内,随后,司机根据我身份证信息、名片上的联系方式很快联系到了我并专程将钱包送还给我,这时我应该支付送钱包来的车费。

2、如何衡量“必要费用”,什么是必要费用,什么又不是必要费用?比如我将书包遗忘在图书馆,同事捡到后打车将书包送到我家,我心里很感谢,但如果向我要打车费用,我可能会想:同事明天上班的时候将书包带给我也可以,干吗非得打车呀。这时,打车费用算不算必要费用?我要不要支付呢?当然同事也有打车的理由,不知道我的书包里是否有贵重物品,认为打车比较安全。这样的话,如何界定必要费用就成了一个问题。

现实生活中,遗失物品的情形经常发生,而且有时遗失物还很贵重。在明确了自己的责任义务之后,再思考如何对待遗失物的时候会更谨慎。

【参考文献】

[1]肖雪:“遗失物拾得制度比较法研究”,载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年12月。

[2]叶青:“拾得遗失物法律制度探析”,载《法律与经济》200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