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术语的英译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11-21
/ 2

浅析法律术语的英译

吴翔程

吴翔程(黑龙江大学应用外语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非常重要,术语翻译质量的好坏、准确与否经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中的难点,本文针对法律英语术语翻译中存在的错误,提出术语翻译的特点及几点其体方法,包括释义、不译或创造新词等。

【关键词】法律术语;翻译;方法

1.引言

和自然科学不同,法律是一个在人文环境下创造的由人类通过实践自己制订规则的概念,而法律术语作为构成整个法律语言体系的基本单位,必然在法律语言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历史发展和民族传统大相径庭,其法律体系和法律语言也不可避免的具有各自独特的语言色彩和语言结构,这就造成了法律翻译的过程中,译者不得不面对的一些障碍。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所以法律术语的翻译在整个法律翻译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2.法律英语术语翻译中的问题

2.1法律语言具有多义性。

在理解过程中,对原文本整体的意义把握必须建立在对部分的理解的基础上,而对部分意义的理解又必须以对整体的把握为前提。例如一般字典都将duty和obligation翻译成义务、责任,不加区分,但是实际上在英美法国家人们对于这两个词具有截然不同的使用和态度。obligation是指法律义务和道德上的义务,责任,职责,而且有很多情境下尤其特指债权债务关系,obligation还指证券,政府会计的待付保留额,承付款项的束缚,恩惠等。而duty字面意思指法律责任和义务,看似和obligation没有区别,但是duty特指任务,而且在侵权法上是指注意和关心义务,当duty用作税收时尤指关税。如果在翻译的时候不考虑具体的使用环境,那么看似同样的汉语意思就会使文章发生歧义,意思不准确,而使整篇文章失色。

2.2标准不规范。

由于法律术语的翻译起步时间不长,尚无规范的标准,一个术语多种翻译或错译的现象不时出现。

2.3法律体系之间术语的不对应性。

如在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存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行政法中的统筹安排,职务监察等在法律英语中就缺少对应的术语。反之,法律英语的许多术语也没有对应的法律汉语术语,英语中有很多外来语术语,比如obiterdictum,habeascorpus,有因为法律体系的差别而产生的,如equity(股权),solicitress(女沙律师),这些术语在中文中没有对应翻译,而利用其他的方式翻译就无法完整表达这些词语原有的相对固定的概念。

3.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特点

3.1用词严谨。

法律词汇的使用往往要求严谨而正统,在习惯上沿用旧的法律用语或生僻的拉丁语词汇,希腊词汇,古英语词汇等。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早已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却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法律语言有时还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周延,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容留”、“盗窃”、“引诱”等。

3.2词义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排他性。

社会科学术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专业性,在这一点上,英汉法律术语是一样的。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会成为法律专业术语,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通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统一的解释。法律专业术语的专业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的时候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第二,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种属于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术语出现时,通常也只能保留一个义项。它们仅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如科技作品、文学作品等有十分明显的区别。

3.3概念意义的单一性和指示意义的多义性。

从词语的指示意义层面上看,不少法律词语都有多个义项,翻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者是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如前文所示,duty和obligation这两个词如果只就字面意义就会产生很多意思的偏差,使文章出现歧义。

4.法律英语术语翻译方法

法律术语是一种法律意思转换和语言形式转换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languagefunction)的对等以外,还必须照顾到法律功能(legalfunction)的对等。精准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根据以上观念上的认知,实践中应做到:

4.1不译。

原文照抄和音译准确的说都属于不译的范围。在法律翻译中原文照抄的方法一般只限于专有名词,如WTO(世贸组织),UCC(美国统一商法)等。而音译的方法常见于将内涵复杂的源语词汇进行简化翻译,如女沙律师(solicitress),门罗主义(Monroedoctrine)。

4.2使用功能对等词。

汉语和英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其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相当,翻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源对等或者接近对等的正式标准用语而不是任意的自己创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例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就不相同,jail更接近我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

4.3创造新词。

由于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很多词汇在目标语层面的根本缺失无法用以上的方法弥补,另外,科学和社会的发展必然要在构建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方面反映出来,因此,新造法律术语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前者例如:一篮子货币(ablanketcurrency),承包经营责任制(contractandresponsibilitysystem),后者则包括cybercrime(网络犯罪)smugglingdrag(毒品走私)等。

4.4释义。

释义就是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真实内涵表达出来。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表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需要注意的是,当翻译人采用释义方法的时候,实际上是在扮演一个由起草者扮演的角色,所以翻译人要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源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实含义。

5.结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只是法律翻译中的一个层面。由于目标法律术语的翻译受到源法律语言一致性、社会以及交际因素的制约,我们翻译时必须考虑正确的发挥灵活特性以及这种灵活性可能会受到的制约。其次,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背景必然会反映在该国法律术语中,这就要求翻译人对原语言文本的文化历史背景有相当的认知,一定要跳出语言层面的束缚和桎梏,力求传达出与原文相同的内容含义与文化精神;同时,法律超强的专业性也要求我们的翻译人必须对自己专业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毫无疑问,不同的法律体系不会存在完全对应的法律概念和分类,翻译人可以视具体情况灵活地尝试以上多种方法,以找出某个英语法律术语的最佳汉语翻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证法律术语翻译的质量,最终保证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

参考文献

[1]宋雷,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M],法律出版社

[2]成渝渝,浅析法律术语的英译[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3]袁华平,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及其翻译,[J],中国科技信息

[4]陈忠诚,美国监狱和娇治,法律英语读物[M],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