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的融资租赁车辆:作案工具OR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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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融资租赁车辆:作案工具OR交通工具

于淑华

北京市方禾律师事务所

2018年4月,北京云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云帆公司”)接到承租人王宇(化名)母亲李娟(化名)的电话,称王宇因涉嫌贩毒,被A省B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租赁车辆被该公安机关作为犯罪工具扣留,李娟表示无力替王宇支付月租金,请云帆公司按其与王宇所签的相关合同约定处理租赁车辆。

云帆公司知道该情况后,立即与B市公安机关说明:被扣车辆为融资租赁车辆,该车辆所有权人为云帆公司。随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承租人王宇与出租人云帆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原件,及该车辆的车辆登记证原件。

B市公安机关认为,该车辆登记在王宇名下,该车辆应属于王宇所有,并且王宇使用该车辆运输毒品,因此该车辆为作案工具,不应返还给云帆公司。

云帆公司认为根据法律及双方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该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该公司所有,王宇是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王宇虽然使用该车辆运输毒品,但该车辆仅是运输工具,不应是作案工具。故云帆公司作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主张收回该车辆,请求B市公安机关向其返还该车辆。

本案中融资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到底属于王宇还是云帆公司?这直接影响了对被扣车辆是作案工具还是运输工具的认定。

很多人对于什么是融资租赁不熟悉,特别是售后回租这一模式比较陌生,造成了对车辆所有权权属确认的争议。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按约定的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的使用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应付租金及履行完其他全部义务后,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所有;如果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用的两种模式即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直接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设备卖给融资租赁公司,然后承租人将该设备作为租赁物租回来使用,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对租赁物仍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通常租赁物仍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未做变更登记。

为了方便承租人的使用,及承租人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兴融资方式的更易接受,我国机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中,车辆普遍仍登记在承租人名下。

本案中,出租人云帆公司与承租人王宇签署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该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云帆公司根据王宇的要求,与王宇签订附件《融资租赁销售合同》,向王宇购买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租赁车辆,再由云帆公司出租给王宇使用;在王宇履行完毕该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前,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云帆公司,云帆公司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向王宇出租租赁车辆,租赁车辆不转移占有,云帆公司将租赁车辆出租给王宇,由王宇继续占有和使用。虽然仍登记在王宇名下,但其不得损害云帆公司对该车辆的所有权。王宇需按云帆公司要求配合办理该车辆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云帆公司。融资租赁期限为24个月,2018年1月15日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后每月15日等额支付该期租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行为,否则构成严重违约行为,逾期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超过1个月的,构成严重违约行为。

上述合同签订后,王宇配合云帆公司办理了该车辆抵押权人为云帆公司的抵押登记手续。在2018年3月前,王宇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已支付2018年1月、2月两期租金,第三期租金即3月应付租金已逾期超过1个月。

因此云帆公司认为,王宇仅支付了两个月的租金,尚欠22个月租金及留购价款未支付,远未达到履行完毕该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并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云帆公司已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并在当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根据法律及该合同的严重违约处罚条款,云帆公司有权收回该车辆,并要求王宇承担违约责任,故该被扣押车辆属于云帆公司所有并应予向其返还。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出租人的物权保护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的冲突解决问题,司法解释在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同时也设定了四种方式作为出租人对抗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形,其中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此种情况即本案中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下,租赁车辆仍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在出租人的授权、承租人的配合下,将租赁车辆在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不但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加强对出租人的物权保护。

本案中,云帆公司和刘宇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为了保障云帆公司的车辆所有权,防止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该车辆,已经在车辆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该约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本案中被扣的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云帆公司所有。

而B市公安机关认为,因该车辆登记在王宇名下,故该车辆应属于王宇所有,这与公安部的复函不符。根据《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文件: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因此,笔者认为本案被扣租赁车辆应属于云帆公司所有,王宇虽然在贩毒过程中使用了该租赁车辆,但该车辆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王宇的交通工具,不能构成他的作案工具。

融资租赁相比银行贷款手续简单、方便快捷,在办理融资时对个人或企业的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比较适合个人或中小企业融资。由于其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此对于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相对更小。

现代融资租赁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的发展,在60–70年代快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了迅猛发展。

2015年,融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投放额6526.0亿元,比上年增加1151.9亿元,增速为21.4%。从业务模式看,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和其他租赁方式融资额占比分别为12.5%、83.9%和3.6%。售后回租模式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所有业务模式中是使用最多的方式。

截至2016年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突破两万亿。其中,内资试点企业资产总额514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2%;外资企业资产总额16398.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1.5%。租赁资产总额13090.4亿元,增长33.8%;融资租赁资产总额12810亿元,增长32.9%。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扩大内需、促进技术更新、缓解个人及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发展融资租赁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未来融资租赁业必将成为我国服务业中的主流业态,因此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融资租赁公司的维权成本是行业发展的迫切需求。

参考书目:

1、《融资租赁理论与实务》,刘澜飚主编,2016.8,人民邮电出版社